天津市人民政府已批复转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50:57 177 人看过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文件编号:津政发[1992]51号区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局,市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同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方便外国投资者在天津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吸收外资的方向,有利于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市鼓励设立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第三条申请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不受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分别由两区管委会审批,市外经贸委(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申请在天津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城市的综合平衡,不受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的,由天津市港务局审批,市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建设不受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委、局(含直辖市公司)审批,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颁发批准证书。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申请在本市设立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申请在天津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设立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建设条件的,生产经营不需要国家和城市的综合平衡,不受国家和城市产业政策的限制,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审批,但必须提前十天向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报送一份。无异议的,予以批准,由市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第四条申请在本市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需要在本市全面平衡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的,或者受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拟设立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设立前提交项目报告,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情况和需要本市综合平衡的问题(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规划委(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和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和审批由市规划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审批。但必须提前十天将报告复印件报送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由市外经贸委出具批准证书。第五条申请在本市设立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或者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的,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或者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查后成立,并提交项目报告,市人民政府报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第六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四份:(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2: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效率,使投资者在本市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手续更加快捷、简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部门。第三条市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市台湾同胞投资服务中心)联合办公,负责审批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负责三千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呈报工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分别负责三千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各区、县、局,分别负责审批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天津港务局负责审批各自范围内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四条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在审批权限内,都要实行限期办理制度和联合办公制度,提高效率,减少环节,简化手续
    2023-06-13
    174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五年九月一日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银河公园环境秩序、治安秩序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银河公园是为广大市民提供文化交流、休闲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大型公共场所。其管理区域为:东至越秀路西侧人行道缘石,西至友谊路东侧人行道缘石,南至平江道北侧缘石,北至乐园道南侧人行道缘石范围内的公共区域。第三条凡进入银河公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成立银河公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养护维修、经营服务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博物馆建筑结构周边10米范围内除外)。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设置银河公园地区中队,负责银河公园地区市容环境秩序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设置银河公园治安派出所,负责银河公园地区日常治安秩序维护工
    2023-04-22
    244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津政人[2004]0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决定成立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杨栋梁副主任:陈宗胜张建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员:刘剑刚市发展改革委李朝兴市经委卞瑞明市商务委王恒智市农委王景市教委马竞市民委于永洲市财政局马伯禄市质监局王禹市工商局张柏捷市卫生局刘华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肖景华市供销总社杨金良天津检验检疫局赵志坚天津海关袁国华市政府法制办高恭赞市公安局崔玉成市环保局穆金生市粮食局龚建生市委宣传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建津兼任。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2023-06-07
    235人看过
  • 天津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一)对在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经高新技术认定机构认定,在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地方部分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政策执行;承担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连续3年每年从企业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50%,充实市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发技术、吸引人才和奖励企业家。(二)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包括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和用于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对外商投资者给予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优惠。其中,被投资企业为技术先进型或产品出口型的,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税款;被投资企业不属于上述两种类型企业的,返还其当年再
    2023-06-07
    200人看过
  • 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失效]
    失效日期:2003-6-1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第三章登记工作第四章附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事业单位的宏观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及应有权益,逐步将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均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认定、登记,颁发统一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今后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从批准之日起,颁发《天津市
    2023-06-08
    161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规划(土地)局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环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要求执行。自外环线道路中心线内侧283米、外侧567米以内的范围为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区域(详见附图)。第三条沿外环线两侧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第四条外环线绿化带用地为我市城市控制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第五条沿外环线内侧进行建设时,50米绿化带(含不小于7米宽的规划路辅路)必须同步实施建设,并不得停放车辆。拟建的
    2023-06-10
    98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实施办法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按照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办法。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安排周休息日。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4.企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缩
    2023-04-22
    6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现将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目前已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须由用人单位于5月1日至6月30日到北京市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所列条件者终止其就业。用人单位为外国人补办《就业证》,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一)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外商登记证;(二)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外国人的学历证明、简历;(四)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以及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像片三张;(五)市公安局签发的居留证。二、用人单位在5月
    2023-06-10
    128人看过
  • 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票据质押纠
    原告: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行长。被告: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荣,总经理。原告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下称投资银行)因与被告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下称轻工公司)发生票据质押纠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1995年6月23日,被告轻工公司向我行提出总金额为271.9万美元的远期汇票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并以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5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开证质押。我行经审查,对外开出了不可撤销的远期信用证。1995年7月26日和8月7日,我行分别接到国外议付行的议付单据,总金额为2709044.88美元,遂向轻工公司提示单据。轻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经审单无误确认付款,并将1995年8月2日和8月14日签发的承兑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昆山市支行,总金额为人民币2248.6万元的6张一年期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在我行,办理了赎单手续。我行分两次对议付行的单据进
    2023-06-09
    211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聘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津政发[1996]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自1982年聘请法律顾问以来,法律顾问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鉴于法律顾问有的年事已高,有的研究方向发生变化,有的已担任其他社会职务,为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和实行依法治市的需要,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进行调整,聘请下列人员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按姓氏笔划为序ぉ:王树萱(天津商学院法律政治系国际经济法教授ぉ孙毓京(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国际贸易副教授ぉ李鸿举(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研究室调研员ぉ肖峋(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ぉ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ぉ郑成思(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研究员ぉ高尔森(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ぉ徐杰(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教授、博士生导师ぉ梁津明(天津师范大学政法系副主任、副教授ぉ潘同龙(南开大学法学系教授ぉ市
    2023-04-24
    301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各区、各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公证制度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证明经济合同是严肃合同纪律、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经济合同经过公证,有利于国家对合同的监督、管理,提高签约双方的法制观念,增强执行合同的责任感和安全感,可以提高履约率,预防合同纠纷,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各有关部门都应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广泛宣传和学会运用这一法律手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我市自一九八0年全面恢复公证工作以来,市和各区、县先后成立了公证处,各级公证机关根据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申请,共办理各类公证文书三万余件。除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和国外使用的涉外公证文书以外,积极开展了以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的公证工作,办理了
    2023-06-06
    80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拟订的《天津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局拟订的《天津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附:天津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受理破产企业案件的人民法院,立案十日内通知市土地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职能分工,派员参与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第四条对于破
    2023-06-10
    164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7)92号发布日期:2007-12-14执行日期:2007-12-1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辖区纳税的民营企业,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市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被考核年度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二、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本市商标注册
    2023-06-07
    465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闲置的国有土地,美化市容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闲置建设用地:(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
    2023-06-10
    382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7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批准与变更登记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09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批准与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其在设立之初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一些重大项一旦发生变更,依法即应履行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以下事项的变更通常需经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并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变更无效;企业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年限、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与出资额、企业分支机构。 对于股权转让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
    • 天津天津天津市天津市陆川县的产假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30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天津市对企业员工产假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7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5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带(中国)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等文件); (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方公司的注册证明)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