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龄补贴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1:11:10 388 人看过

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年证办理和高龄津贴发放“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工作的通知》(武政【2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三条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0元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二章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依托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按季度发放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按照年满80周岁提前两个月进行信息上报和审核,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始发依据。

第五条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于每季度末月之前将数据库中的高龄老年人信息分配到社区(村)网格员核查。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代办人也可以主动到社区(村)登记高龄津贴申报信息。社区(村)网格员核实老年人的信息后,确认或更正老年人的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生成高龄津贴发放清单,提交给街道(乡镇)核实。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高龄津贴申报工作,由其关系所在的单位集中到街道(乡镇)上报,外地户籍不享受武汉市高龄津贴。

第六条高龄津贴首次发放登记需查验本人身份证原件;由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查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或代办人必须配合提供真实信息。

第七条街道(乡镇)核实确认高龄津贴发放清单后,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提交给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确认后,于当月的25日之前提交给区财政局。

第八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确认的高龄津贴发放清单,于次月10日前将高龄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老人银行账户上。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市内发生异动的,老人或其代办人应在30日内告知迁出社区和迁入社区。社区(村)网格员应及时将异动信息录入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迁出区应根据信息系统调整情况,于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由迁入区续发高龄津贴。

市内户籍迁移无需重新申报高龄津贴。

第十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迁出本市和去世的,老人或其代办人应在30日内告知原社区,迁出区应根据信息系统调整情况,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

公安、人社、卫*应及时更新高龄老年人异动信息。

第十一条依托信息化手段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数据进行动态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自动反馈给各社区(村),社区(村)网格员也要主动核实上报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社区(村)网格员每季度需核对未办理武汉市社保手续的老人的情况。如果三个月都无法联系上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信息系统又未提供死亡数据的,可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后核准实情,补发其高龄津贴。

第四章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高龄津贴发放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百岁老人春节慰问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百岁老人生日探望、年度体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区民政局(老龄办)每年1月前通过系统清算、确认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人数及资金额度,通过人口户籍数据预算本年高龄津贴资金额度。市民政局(老龄办)根据各区申报数及时报市财政局审批预算。

第十五条各区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季发放,银行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至10日,将上季度高龄津贴发到高龄老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六条因高龄津贴信息录入核查或老人及其他代办人申报不及时造成遗漏,经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确认后,可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从起,之前年度的不再补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民政局(老龄办)对高龄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聘请专业社会组织对高龄津贴项目进行评估,改进服务。

第十八条各区民政局(老龄办)是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本区域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要保证高龄津贴专款专用,按季及时发放;要加强对本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信访投诉的处理,定期做好高龄津贴发放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发放人次的5%,以减少和避免错发、漏发、乱发情况的发生。

第十九条各街道(乡镇)是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做好高龄津贴工作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对社区(村)网格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不低于发放人次的10%抽查,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建立并向社会公布工作日高龄津贴投诉、咨询电话。对群众提出的高龄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街道(乡镇)或区、市民政局(老龄办)老龄工作部门应尽快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

第六章处罚追究

第二十一条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高龄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接受,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强行通过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津贴的;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

第二十二条高龄老人或有下列行为的,将纳入社会不良诚信记录,并追回所发资金:

(一)虚报、冒领高龄津贴。

(二)异动(户籍迁出本市、死亡)不及时主动上报取消高龄津贴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市民政局(老龄办)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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