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认定如何规定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桂林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认定受理条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三条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或者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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