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坷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3:14 221 人看过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坷,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新密市白寨镇史沟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8日被行政拘留9日,同年6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坷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7日17时许,在新密市白寨镇史沟村庙南组陈贯周家门口附近,陈献军与陈坷两家人因矛盾发生争吵,被告人陈坷用菜刀将被害人陈新屯右上臂砍伤,将被害人陈献军头部、左面部、左肩处砍伤。经新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均构成轻伤。被告人陈坷于2009年5月27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坷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坷供述,被害人陈献军、陈新屯陈述,证人陈洪武、田荣花、郑花香、陈新民、刘海燕、陈新灿、华遂粉、李巧玲、华留珍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坷犯有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坷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被告人陈坷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李向阳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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