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某塑料五金厂;某塑料工艺厂
某塑胶有限公司在传统工艺茶具制造工艺技术的基础上的加以改进,生产出仙饮牌多用茶盘,并于1987年8月21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87.212114.3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实用新型名称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即包括上托盘1和下层容器2,两者为可分离结构,上托盘1有通往下层容器2的渣水漏式3。该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上托盘1面中还具有形似小盘状的由凸缘围成的区域4和5。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为该实用新型属于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托盘。该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上托盘盘面中还具有形式小盘状的由凸缘围成的区域,这样当把托盘做得较大时,就会因好象盘中有盘而使盘面不显得过于空阔,而实际又具有较大的积,能容纳杯大,量多的情况,当杯小,量少的情况茶杯可放在小盘状的区域内,也会显得酉称雅观。附图描述了该实用新型茶盘的结构及其各自的功能。1988年8月25日国家专利局授予塑胶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
1989年11月和12月,某塑料五金厂和某塑料工艺厂先后试产塑料托盘,外形为方型与塑胶有限公司专利产品的外形完全不同,该托盘的上托盘和下层容器为可分离结构,上托盘设有一处圆形的下凹区域用于放置沏茶器或茶壶。对此,1990年2月10日某塑胶有限公司以某塑料五金厂、某塑料工艺厂生产的托盘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塑料五金厂、某塑料工艺厂的产品与某塑胶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均具有增大传统工夫茶具的下层容器,扩大上托盘盘面,并在上托盘盘面上设置一处圆形的下凹区域,故二被告制造的产品具有原告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产生了实质上相同的功能效果。某塑料五金厂、某塑料工艺厂未经许可在某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有效期限内生产并销售多用托盘和方形茶具,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据此判令某塑料五金厂、某塑料工艺厂应停止生产、销售托盘,并销毁生产模具及库存的上列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承担诉讼费。
对一审判决,某塑料五金厂以其产品不具有某塑胶有限公司专利产品要求书中必要技术部分即具有两个形似小盘状凸缘围成的区域,因而不构成侵犯某塑胶有限公司的专利权并因此提起上诉。
某塑胶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从该公司的专利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中对必要技术特征的叙述表明,某塑料五金厂和某塑料工艺厂所生产的塑料托盘已明显构成了侵犯本公司的专利权,请求二审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某塑胶有限公司的权力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现有技术与实用新型主题密切相关的前序特征部份,即上托盘1和下层容器2为可分离结构,上托盘1盘面上有通入下层容器2的渣水漏孔了,以及特征部分,即上托盘1盘面具有形状小盘状的由凸缘围成的区域4和5。结合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所说明的内容,本实用新型因上托盘1盘面上设置有形似小盘状的由凸缘围成的区域4和5而实现能容纳数量不同及大小不一茶杯和配称雅观的目的。综合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的各个必要技术特征有机结合而构成的,如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就不能实现本实用新型专利所预期的目的。
某塑料五金厂和某塑料工艺厂所生产的被控为侵权的茶盘,其技术特征包括可分离结构的上托盘和下层容器,上托盘盘面上除具有通往下层容器的渣水漏孔外,还设有圆形的外凸缘转成的下凹区域,与本案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较,被控为侵权的茶盘,因其不具有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形似小盘状的由凸缘围成的区域4,即没有完全复盖其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不构成侵权。故某塑胶有限公司提出某塑料五金厂和某塑料工艺厂所生产的茶盘侵犯了其专利权,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事实法律均无依据,某塑胶有限公司认为某塑料五金厂和某塑料工艺厂所生产的茶盘,已采用相同于或类似于其实用新型专利所请求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就等于采用了其专利产品的格局,从而构成了对其专利权侵害的主张,本院认为其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虽然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应予纠正,故依法撤销原判,驳回某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关于判定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特征,记载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的技术特征;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上述规定清楚地表述出我国判定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其保护范围;被控侵权和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全部包括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完全覆盖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构成侵权;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中缺少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裁的一个或几个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中缺少原告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形似小盘的由凸缘转成的区域4,二审法院以说明书和附图解释该技术特征,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明确表明该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是放置杯小、量少的茶杯,并使产品给人以配称雅观的效果,是该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确认该技术特征为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产品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不能实现原告专利技术的上述目的功能和效果;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制造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符合专利法,并体现出依据专利法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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