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
(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三)《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七)《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八)《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认定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相关条款是需要结合实际的合同事项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除斥期间,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才是有效的,否则可以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情况。
二、除斥期间的分类包括什么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解除权、撤销权等。按照规定,除斥期间,是不能被任何事情中断的,也就是说除斥期间中止通常是不被允许的。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三、除斥期间是不是绝对期间
除斥期间不是绝对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合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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