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概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7:04:51 256 人看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开始大量进入家庭,随之而来的是汽车的产品质量纠纷的不断增加。笔者在代理日本某世界著名汽车公司的几起汽车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现就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依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并未倒置,受害人应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2002年4月1日以前,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形。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并不属于该规定所称的六种情形。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就是指《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可见,《产品质量法》并未将产品有无缺陷的举证责任转移给生产者。

我国有的学者、法官认为,由于产品的制造缺陷等问题,生产者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而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了解,故应由生产者就产品有无缺陷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虽然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现阶段将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给生产者,亦有其弊端。笔者以代理过的几起汽车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及代理汽车厂商处理过的汽车产品投诉纠纷为例,分析如下:

(一)由于受害人或车主未能妥善保管好事故车辆,致使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或无法得出确切的鉴定结论。

由于发生事故的汽车往往在车主或受害人控制之下,没有车主或受害人的配合,汽车生产者不可能对汽车进行合理的检测,以确定汽车是否存在缺陷。若在受害人与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协商的过程中,车主、受害人未能妥善保管车辆,特别是未能妥善保管好受损部件,将可能导致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此时若要求汽车生产者就汽车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将显失公平。而规定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将有助于受害人或车主妥善保管车辆。

(二)由于受害人的原因致使技术鉴定因时间过久而难度加大,以至在现有科技水平下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知识延伸:产品法律责任

产品法律责任是指在设计、生产、销售、储运、使用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而应承担的责任。产品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产品法律责任和国际上通行的产品责任是两具不同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的人身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时,就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后果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属于质量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赔偿法律责任。而产品法律责任是违反了产品寿命周期中有关法律法规而应负的法律责任。这里既包括了产品产生质量事故后事后的处理责任,还包括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要求。所以产品法律责任的内容已涵盖了产品责任,并大大超出其范围。

产品法律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其内涵也是不一样。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仅仅是产品法律责任涉及到50部法律中的一部分。所以说,产品法律责任的内容包含了产品质量责任。

近年来,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正在不断深入人心,已制订与产品有关的法律近50部,国家一级的法规、规章有400多个,已基本满足规范产品生产经营的需要,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将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尤其是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惩罚性、义务性的内容为群众所掌握的问题。所以,宣传产品法律责任就显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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