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若干规定是2017年正式实施的一项规定,该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2.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3.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4.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5.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二、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职责
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如下职责:
1.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2.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3.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4.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三、网络司法拍卖保证金数额如何确定
网络司法拍卖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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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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