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国际贸易中产品质量问题的关键所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0:43:54 245 人看过

1、合同是私法领域,在私法领域双方的合同来的比什么都重要。应当首先全面的对合同进行审查。看合同自身对产品质量有何要求,当出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有存在哪些救济途径。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寻找合同中双方协议的争议发生时采用的实体法。

再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又没有协议争议发生时采用的实体法,那么可以考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然适用时要考虑该约的适用条件。

3、如果质量问题因运输而起,在需要追究承运人责任的时候还可以考虑《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规定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达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瑕疵一般包括三种情形: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没有事先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规定

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达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瑕疵一般包括三种情形: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没有事先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具体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区别如下:

1.产品瑕疵责任属于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2.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包括经营者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瑕疵的存在;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4.责任形式不同。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这是两种责任的重大区别。

5.诉讼时效不同。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产品保证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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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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