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征收决定签订了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13:30:52 121 人看过

一、没有征收决定签订了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1、没有土地征收批文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必须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从严格管制土地用途和保护耕地的角度看,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若没有征地批文的,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2、从严格管制土地用途和保护耕地的角度看,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没有征地批文的,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无效。

但是如果承认合同的效力,必然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应当认定无效。因基于被征地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行政机关给被征地人造成的损失要予以赔偿。但是如果在判决之前行政机关取得征地批文,是否还要确定补偿协议无效,需要慎重。

二、农村征地不给钱怎么办

1、农村征地不给钱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请求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可向当地政府投诉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权,还有拿不到钱的征地基本上根本不合法。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3、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征收方需要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谁

1、征收方需要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不得侵占土地补偿金。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吗

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具有可诉性,具体理由如下:

1、补偿安置方案具有从属性,无法单独成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等特征。补偿安置方案是解决土地或房屋被依法征收后的补偿问题,其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脱离征收决定而独立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在整个协议拆迁过程中,政府并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因此其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具有可诉性。

2、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属政府要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在未经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是为了号召被征迁人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实现房产转移和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目的。这种补偿安置方案性质上只能属政府向被征迁人发出的要约,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强制力。政府不能依补偿安置方案强迫村民出让房产,村民也不能强求政府购买房产。是否与政府签订协议,完全是被征迁人的自由意志。一个没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3、被征迁人有后续救济途径。

在被征迁人未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其保有继续占有使用宅基地及房产的权利,保持其权益处于未遭受侵害状态。如果政府机关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对未签订协议的被征迁人实施强行拆除房屋或断水、断电等行为,被征迁人可以依法就这些后续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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