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产权确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房屋土地证;
(二)房屋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房屋产权证该写谁的名字
(一)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法律后果: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二)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法律后果: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现过这样的判例。
(三)写父母的名字
法律后果: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
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四)写一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法律后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民法典》,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
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五)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法律后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
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三、房屋性质是什么
房产性质,又称房产的属性,通俗的讲法就是不同的房屋通过其性质进行分类。
房屋性质有许多种,在此列举最具有代表性和最常见的几种进行分析:
(一)商品房:指的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二)房改房:即已购公有住房的改变,指的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三)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四)集资房:由国有企业和用人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五)安居工程住房: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特殊的人群与家庭。
(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有三个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其房屋属性更偏重于社会保障性。
(七)平价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户,通过配售的形式向其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八)解困房:指的是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居民中的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九)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房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再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十)廉价住房:指政府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当公民购买了房屋后也是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的,那么在房屋所有权证明中也是会写明房屋的类型、房屋面积以及房屋的使用年限,如果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有违反房屋类型将住房该换为营业用房后就是属于住改非的范畴,但是因为房屋所有权人享有绝对支配权所以也是属于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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