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延期需要签合同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21:23:51 169 人看过

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顺延的,不需要在顺延期限内续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延期续签导致的索赔事件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到期前单位有义务通知员工续签,然而合同到期了,单位仍然没有跟员工进行续签,则可能面临赔偿的问题。近日,黄先生就与自己上班的单位发生了相似的纠纷,以下是相关的详细内容内容,欢迎阅读。

合同快到期,一般用人单位都会通知职工本人续签,而如果用人单位合同续签通知未及时传达到员工本人很可能会面临赔偿的境遇,对于未签合同期间的工资还得支付双倍的标准。记者日前邀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军杰律师对此类焦点案例进行解读。

案例:单位续签通知不到位导致赔偿

张先生系外来从业人员,自2007年起就在上海某工厂工作,由于他工作表现不错,所以从普通工人被提拔为生产线主管,双方签订了一份从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底单位通过广播通知合同快到期员工进行合同续签,由于当时张先生未在单位,所以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元旦放假过后,张某回到单位,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照常上班。直到2013年4月15日,单位发现张先生的劳动合同还没有续签,后人事部门找到张先生,要求与其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而张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天后单位回复张先生因为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不同意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张某拒绝签署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单位在2013年4月30日以张先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张先生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最终裁决:1、单位支付自2013年2月1日到2013年4月15日的双倍工资;2、单位支付自2008年1月1日到2013年4月30日对应的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到期前单位有义务通知员工续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该规定,不仅适用于单位的新进员工,同样适用于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

本案中张某合同到期前,单位应及时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虽然单位强调通过广播通知了大家,但由于张某并未在单位,因此造成劳动合同未及时续签的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又因为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可以进行一个月的磋商期限,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从2013年2月1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1月1日开始计算。另外,因为单位已经在2013年4月15日将合同交给张某签署,因为张某的原因造成合同未能签署,所以双倍工资的截止日期为4月15日,而不是最后终止劳动关系的4月30日。

本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是由于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不成,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首先,如果单位在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交给张某,张某因为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而不愿意签订,那么单位可以在12月31日之前告知张某,因为张某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那么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给张某。

而本案属于单位未及时通知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张某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之后,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该终止情形并非源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不续签,所以单位需要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的新规定,所以补偿年限仅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而不是从实际入职的2007年起算。

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应积极准备续签工作,一旦在合同到期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再因为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不能续签,而最终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很可能要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续签合同4大焦点问题

Q1: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具备怎样的要件?

刘军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其它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张某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且也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Q2:用人单位续签通知未告知到本人,致使合同到期未签是否该承担相应责任?

刘军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首先应承担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用人单位在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承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责任。

Q3:单位以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军杰:如果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视情形处理。第一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时,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张某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故张某的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Q4: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双倍工资?

刘军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直至补签完成书面劳动合同时为止,但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只能计算十一个月。

刘军杰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或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因劳动者原因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做好书面通知并及时保留固定证据,及时作出应对处理。对劳动者而言,应充分了解自身的劳动权利,如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主张二倍工资。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续签时,劳动者应谨慎对待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合理提出变更协商要求,并及时根据用人单位的反馈做出应对,以免造成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

原标题:企业延期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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