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离婚后,前妻携女迁回娘家居住,娘家住房遇拆迁,按相关拆迁政策,独生子女获得拆迁奖励,因前妻家人未将该份额给付沈先生,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妻家人应给付沈先生独生子女拆迁奖励费2.8万元;并给付安置面积20平方米回购价3万元。
2004年12月,沈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黄女士抚养。离婚后,黄女士携女迁回娘家居住。2007年3月,黄女士的家人作为户主与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黄女士本人及女儿也被列为被拆迁人,因黄女士女儿系独生子女,按相关政策获得拆迁奖励,增计安置房购买面积40平方米及应建未建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5.6万元。事后,沈先生获悉遂与黄女士的家人交涉,但无果,2009年5月,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沈先生诉称,自己与黄女士所生女儿系独生子女,根据相关动迁政策,获得应建未建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房购买权。黄女士家人以户主身份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未将其中属自己的份额予以给付,因自己多次交涉未果,故请求判令他们支付应得补偿款,并确认自己享有2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权。
黄女士家人辩称,住房动迁安置人口中没有沈先生,现女儿由黄女士抚养,沈先生没有权利代女儿行使权利,故请求驳回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沈先生与黄女士双方所生女儿系独生子女,按拆迁政策,在拆迁中被奖励增计安置房购买面积40平方米及应建未建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5.6万元,因该奖励系沈先生与黄女士共同遵守计划生育国策,故应由两人平均分享,因此,沈先生享有20平方米的购买安置房面积及基价2.8万元。因现安置房面积已由黄女士家人实际购房用完,故应按动迁部门回购价给予沈先生补偿。对于黄女士家人提出沈先生并非拆迁人口,奖励应归独生子女个人,无权主张权利的抗辩,没有依据。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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