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典》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乘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乘客、托运人或者发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因而,出租车客运合同即:承运人和乘客之间达成的,由承运人以出租车为运载工具将乘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乘客支付运费的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租车客运合同当然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共性,但是同时,它也有其自身的特性。其一般共性表现在,它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在出租车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司机)以承运乘客及其货物(行李)为条件收取运费。而乘客在享有司机提供的这一权利的同时,负有履行支付相应运费和有关费用的义务。一般来讲,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客乘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达成运输的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至于其个性,出租车客运这类特殊运输合同显著的特征,在于其运输方式的便捷灵活性及合同形式的不要式性。所谓不要式是指这类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双方有书面协议为条件。虽然在运输过程终止时,承运人会给乘客一张客运发票,但该票据是承运人单方提供的,而且其内容仅仅说明承运人的情况并末列明客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它并不是合同,其法律效力应为合同终止的证明或合同得以切实履行的证明,至于出租车客运合同的便捷灵活性的特点明很明显的,如从事市内运输的出租车多采用“招手即停,上即走”的运输方式,而不是采用定时定点的方式,它的运输目的地由乘客决定,因而相比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它就无须乘客事先购票和耐心候车等。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出租车运输合同作出多种分类,在此,我们尝试作出以下分类:
1、按车费的计价标准分,可以分为计时出租车运输和计程出租车运输。前者以时间为收费的标准规定单位时间的价格乘车费为时间与单价之积;后者以车辆驾驶的距离为收费标准,规定每单位距离的价格,乘车费为距离与单价的积。日常的标准多为计程收费,因而,出租车又被称为计程车。
2、按出租车收费是否有规定的价格标准分,可以分为定价出租运输和议价出租运输前者即乘出租车的车费标准已经有明文规定的运输方式;后者是指在没有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明或者即使已经有收费标准而客乘双方协商一致加以改变的运输方式。一般来讲,各个交通部门都会为本地区的出租车运营费定出收费标准。但是日常生活中并不能排除承运人和乘客协商一致将收费标准下降或上调。尤其是管理不规范的地区,议价运输方式更是常见。
3、按乘运里程的标准,可以分为长途出租车运输和短途出租车运输。前者多为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出租车运营;后者一般为市内及城市和郊区之间的运输。由于所涉及里程的长短直接关系资费的高低以及风险大小,对于长途出租车运输的要求应该严于后者。如应该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城登记等。
4、按是否为乘客事先预约的标准,可以分为预约出租车运输和临时出租车运输。对于前者,合同当为客乘双达成租车的合意时成立。如果承运人的履行运输合同已经作出必要的准备,而乘客单方终止合同,则应该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同样,如果承运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车辆,则应该赔偿乘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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