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合同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工期起点,相应顺延工期。
2。虽然他们进入现场,但并不具备启动条件。如不能满足开工的客观条件或法定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工要求,相关法定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及时发出指示、确认或者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测量报告和其他书面资料有错误或遗漏的。
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工程工期在原合同中另行计算延长。
9。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非发包人原因(本条在2013年版施工合同中已删除,故无需顺延工期)。一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停水、停电、停气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因发包人供应材料延误,工期延误。11。不可抗拒的力量,如台风、政府命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停工等。发包人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要求停工。
13。监理人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责令停工。
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重新进行开挖验收,验收合格。
1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竣工质量发生纠纷,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工程竣工质量合格。
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和相邻关系问题,相关第三方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
18。因非正常恶劣天气而非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19。在不利的物质条件下而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工期延误。
20。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其他工期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工期可以推迟。当然,工程工期在实践中能否顺延,工程工期延长后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能否用于索赔,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工期延误与索赔是一对相互关联的概念)。因为一方面要处理好具体问题;另一方面工期的延长也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如延长程序、证据固定、索赔权等。
实际上,如果出现上述20种情况之一,您可以要求推迟之前约定的工期。至于什么时候延期,需要分析具体问题,至少要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延期期限。
相关知识
工期顺延是合法的
1。工程量的增加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往往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这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的,承包人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不能施工的工期从工期中扣除,即相应的工期顺延。
3。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设计图纸和其他必要的施工资料的。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设计图纸和其他必要的施工材料,致使承包人不能施工的,工期自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材料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原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工的,停工期从工期中扣除。一般来说,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发包人未按时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5。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的不当联系
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发包人直接将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工程分包给他人,或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分包的情况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施工单位。但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施工衔接不当,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延长工期。工程质量鉴定能否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主要取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以鉴定期为顺延期;否则,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未完成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的事故时,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如地震、暴雨时不能施工,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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