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l款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认可的代表,组成全国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我国妇女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十年来,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73.4%。根据我国2004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妇女行使选举权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方法:
(1)首先要进行选民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在参加选举前,首先要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未登记者,不得参加选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个妇女,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2)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即妇女参与投票选举时,不要在选票上记载自己的姓名,而应当匿名投票。女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比如:委托自己的同事或朋友代自己投票,积极行使自己这一神圣的政治权利。委托他人代投票须事先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
(3)广大妇女在选举时要自由地、真实地进行投票。即选举出自己最拥护、最信赖的人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从而进一步代表妇女参政议政。如果女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比如:文盲、半文盲或因年迈书写有困难的老年妇女,都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选票。女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4)任何女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任何女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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