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通知书的内容
通知书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复核结果以及补偿情况、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及告知事项四部分。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被列入征地范围的土地及房屋情况、当事人补偿登记或签约选房情况、补偿依据等。
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复核结果及补偿情况。如被征收房屋的四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评估补偿等。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时包括: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拟安置的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及价款、各款项的结算办法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包括: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作价补助金等。
告知事项。包括在规定的日期内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逾期未选的法律后果等等。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通知书的性质
通知书是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对人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但其究竟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一直有争议。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为规制行政关系,运用行政权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规制,但未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政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是否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通知书是在政府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由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通知书。它是在既有的国家与被征地群众之间存在的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关系的基础上出台的,通知书本身并没有设定、变更、消灭、确认行政法律关系,而是为了落实“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对被征地群众进行登记的程序进一步落实,是补充已经生效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实施的行为。因此,通知书应当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三、对通知书不服能否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可知,通知书作为行政事实行为应当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
四、对通知书不服能否起诉?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将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使得行政机关作出的接受司法审查的行为外延进一步扩展,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因为事实行为虽然不产生行政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对公民、法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可能造成损害,如通知书在调查核实被征地人的财产上有缺漏或者资产评估标准偏低等,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对通知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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