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6 20:53:12 215 人看过

1、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2、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3、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4、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管理期限等内容。

5、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

2)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7、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8、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9、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0、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等事项,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还应约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合同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内容,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12、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

一、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哪些规定?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三)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四)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七)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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