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资储备账户的几个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04:56 122 人看过

(一)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可以提出申请,填写《工资预留账户审批表》。按照保障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三个月基本生活费的原则,具体预留金额由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基本账户银行提出并批准,根据银发[1996]30号文件的要求,按工资、税金、贷款、货物、利息的先后顺序,建立工资储备账户,开立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应当将销售收入和工程欠款按核定的工资数额转入“工资储备账户”,一次性补足不能足额储备的部分。工资公积金使用后,账户余额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进行预留。企业应加强工资准备金管理,接受工会的监督。核定的工资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基本生活费,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督审计,对未按规定办理工资预留账户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详见河南省劳动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经贸委关于开立工资储备账户的通知(河南省发〔1996〕102号,19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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