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没有说明义务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0:40:07 51 人看过

劳动者没有义务直接联系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解释义务是有条件的。只有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才有如实解释的义务。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具体内容范围是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

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如实提供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用人单位提出的涉及劳动者隐私。因为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竞业限制条款仅约定劳动者义务是否有约束力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而产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物技术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仅约定了劳动者义务,未赋予任何权利,内容显失公平,对刘某不具有约束力,驳回了该公司要求刘某支付30万元竞业禁止违约金的请求。

刘某原系某药物技术公司职工,双方于2005年2月2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当日至2008年2月24日。同日双方签订《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不得在其他同类或竞争性企业兼职,不得自行成立或参与其他企业与该药物技术公司的竞争;刘某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终止后,不得抢夺该药物技术公司客户,亦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引诱某药物技术公司的其他雇员离职。但该协议未约定刘某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刘某于2007年1月19日离职,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并以要求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30万元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以同样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药物技术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但该协议仅约定了刘某的义务,并未约定刘某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曾向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以及刘某在职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中包含有竞业禁止补偿金。法院认为,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对刘某不具有约束力,遂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中院承办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用人单位在与刘某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中只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不得在其他同类或竞争性企业兼职、不得自行成立或参与其他企业与该药物技术公司的竞争、不得抢夺该公司客户、不得引诱某药物技术公司的其他雇员离职等义务,而没有约定任何劳动者的守约权利;公司没有在刘某离职后支付其竞业禁止补偿金,亦无法证明刘某在职期间其工资中包含有该款项。因此,公司根据该协议要求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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