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持员工队伍活力,去年公司实行了末位淘汰制度,规定每季度对每名员工进行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位于最后一名的,将实行末位淘汰,公司有权解释劳动合同。虽然我努力工作,也全面完成了自己的任务,但仍连续两次位居末位。为此公司书面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规定末位淘汰的规定有效吗?读者:翟军
翟军: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想要解除与工人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另外,你既没有被证明不能胜任现任工作,公司也没有为你提供转岗、培训或调整工作的机会,而是仅凭两次考评结果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因此公司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从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程永杰张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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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末位淘汰制度的法律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92006年10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像徐某这种合同没有到终止时间,企业根据内部的淘汰制度提前与处于末位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按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的法律规定,企业内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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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设定末位淘汰制度,采取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所谓末位淘汰是指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每年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打分和排名来辞退排在末位的几名员工,以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方法。 这种末位淘汰制度实际是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之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要看淘汰员工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而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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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有没有末位淘汰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51、公司搞末位淘汰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之后仍不胜任的才能依法辞退。而未经上述程序就直接予以辞退的,一般不合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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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搞末位淘汰符合劳动法吗,法律上该如何规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3-10-04公司搞末位淘汰不符合劳动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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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在法律上是否合法?贵州在线咨询 2024-11-17在法律层面上,末位淘汰制并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无法达到录用标准,或者严重违反雇主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行为恶劣,中饱私囊,给所在企业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在多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其行为已经对本企业的正常运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在用人单位多次提出整改要求后仍未能做出有效改变,甚至因为违法犯罪问题而被法律追责等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规,采用单方方式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