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从一则案例中辩方律师的辩护意见说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1:43:29 90 人看过

陆X根经事先与吕X马合谋商定,由陆X根在上海物色在沪的外地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以帮助这些单位完成本市的献血指标为名,将由吕X马组织来沪的外地农民以该单位职工的名义进行所谓的献血,以每献血400ml收取这些建筑施工单位补贴900元或1000元。陆X根则根据与吕X马的商定,以每人献血400ml给予吕X马700元。与此同时,吕X马又与孙X忠合谋商定,由孙X忠在江苏省农村物色卖血对象,由吕X马确定来沪参加体检和献血的时间,并安排车辆接送。然后每400ml支付给孙X忠350元,其中支付给献血者300元,孙X忠获利50元。2002年10至12月间,陆X根、孙X忠分别伙同吕X马先后非法组织江苏省农民缪某等25人来沪,并分别以在沪的外地建筑公司职工的名义进行所谓的献血,人均出卖血液400ml.其中陆X根参与组织了25人次,从中非法牟利3300元;孙X忠参与组织了23人次,从中非法牟利1150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陆X根的辩护律师提出:1.被告人陆X根组织的有关人员是献血而非卖血。因为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血站取得血液后只是颁发无偿献血证书,而不支付货币,而这些单位尽管支付了货币,但却没有得到血液,并且这些单位也没有义务买血贡献给国家。2.献血单位给予的补贴不是卖血所得,而是酬金。3.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这些被组织人员在献血前都进行了必要的、严格的健康检查,都是在检查合格后才被抽取血液的,对社会公共卫生没有带来危害;每次抽取的血液都控制在献血法规定的不影响身体健康的范围内,没有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引发的问题是:在无偿献血制度下,是否还存在非法组织卖血现象该如何理解作为保障法的刑法中的非法组织卖血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卖血行为

问题的提出——从一起雇员受害案谈起

2007年2月2日,廖某受房东李某之弟的邀请,为房东李某建房扎钢筋,工钱20元/天。当天下午,廖某具体负责将楼下的钢筋传递到楼上,在传递过程中,隔壁房屋张某家里的一根电线突然脱落,掉下时刚好触及廖某手持的钢筋,导致廖某被电击伤,共花费医疗费用30000余元。出事后,房东李某仅付给廖某1500元,不愿再赔偿其他费用。廖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40000元。

就本案李某、张某的责任分配以及两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意见一认为,张某、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系共同被告。意见二认为,张某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廖某应首先向张某主张,在赔偿不完全时才可向李某主张。意见三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请求权竞合,廖某只能选择其一请求给付而不能同时行使。意见四认为,李某、张某应分别向廖某承担各自的责任,廖某既可以单独向李某或张某主张,也可以同时向两人主张,但在一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另一人免予给付,只要一人给付完毕,就不能再向另一人请求赔偿,否则会重复得利;在此意见下对诉讼程序的选择又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廖某请求目的客观上的一致性,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处理,列李某、张某为共同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符合必要的或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将李某、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无法律依据,廖某应选择一方起诉,在赔偿不够时可对另一方就不足部分另行起诉。

由上述意见引申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廖某在程序和实体上应如何请求两者承担责任?二是李某、张某之间是何种责任关系?三是李某、张某之间若一方承担责任后能否以及如何向另一方追偿?欲解答上述问题,应从不真正连带责任谈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11: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补充赔偿责任相关文章
  • 为了量刑提出的意见能从无罪辩护中减刑吗
    无罪辩护后,如果再进行量刑辩护的话,那么是会影响减刑的。对于进行无罪辩护,那么建议当事人选择专业的律师,毕竟对于法律来说,作无罪辩护的选择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可能会直接影响着涉案人员接下来的量刑,如果再进行量刑辩护,那么减刑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一般说来,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都有个两难选择,也就是辩护策略的制定—做无罪辩还是罪轻辩,这两个策略是矛盾的。选择做无罪辩,就不能再提自首、立功、未成年人或对方过错这些辩词。总之,种种原来可以从轻判决的理由,都不能再提。刑事案件中做无罪辩护会影响缓刑吗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律师在庭审中进行无罪辩护的,就会失去对当事人进行罪轻辩护的机会,就无法对当事人存在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提出有利于当事人量刑的辩护意见,对法院最后的量刑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对法院最后能否适用缓刑当然也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辩护律师在选择辩护方向时,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2023-07-24
    177人看过
  • 律师辩护意见书样本
    刑事辩护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X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写清楚自己的辩护意见,以及自己的依据。继承协议书范本格式遗产继承协议书第一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二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三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被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于一九年月结婚的,第二继承人随母到吕家,当时是两周岁,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又生育一女孩,即第三继承人。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于一九年建筑砖瓦结构房三间。于二0年月被继承人去世,但其遗产没有继承,第一继承人又与她人结婚。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三位继承人达成继承协议,内容如下:一、三间房屋是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一间半房屋是被继承人
    2023-07-16
    51人看过
  • 刑事辩护技巧漫谈(四)——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角色就像医院中的医生对病人一样,对嫌疑人至关重要。律师的百分之一的失误,对嫌疑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幸。因此我在刑事辩护中更加谨慎认真,并归纳了一些注意点供朋友参考。一、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公安、检查机关送至法院的起诉材料,并非都是无懈可击的。在实践中,我遇到过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情况,认真发现并利用这些诉讼材料中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在法庭上准确地利用公安、检查人员工作中的瑕疵,可以使辩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及时与办案法官和检查人员沟通,发现有利证据及时申请采集或公证采集律师在公诉中和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可以把
    2023-06-11
    216人看过
  • 案件定性方面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指控不能成立,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xxx无罪。理由如下:1、本案案件的部分事实没有查清,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疑点:(1)先前出警的警察是否对被告人xxx动手的问题没有查清;(2)在此事件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警察到底有几个的事实没有查清。2、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应当认定为无罪。(1)从事件起因上看,此事是因第2、3、4、5、6被告酒后闹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盘查处理时态度生硬甚至有不必要的轻微暴力行为、语言失范(带有明显歧视性的语言),第2、3、4、5、6被告酒后情绪激动,第一被告要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做出解释。双方发生争吵,导致的围攻顶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并进行纠缠的行为。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
    2023-02-13
    142人看过
  • 与辩护律师的两次会见!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维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1、辩解律师在侦办期间能够为违法嫌疑人供给法令帮助;署理申述、指控;请求改变强制措施;向侦办机关了解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子有关状况,提出定见。2、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子有关状况,供给法令咨询等;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依据。3、辩解律师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4、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5、辩解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6、辩解人搜集的有关违法嫌疑人不在违法现场、未到达刑事职责年龄、归于
    2023-05-03
    382人看过
  • 刑诉法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与一般辩护人的辩护权有何区别
    问题:刑诉法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与一般辩护人的辩护权有何区别?解析: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就是说刑诉法第三十七条条规定的权利只能由辩护律师享有,其他辩护人无权行使。
    2023-04-22
    470人看过
  • 指定辩护中法律援助的问题
    一、指定辩护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条规定确定了刑事审判阶段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条例》对此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诉人出庭的案件的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是基于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学理上将以上由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方式概括为指定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所以,法院指定辩护案件都是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指定辩护的分类按照《刑事
    2023-04-25
    425人看过
  • 律师辩护一般会见几次
    法律综合知识
    一、律师辩护一般会见几次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在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时,遭遇关押在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访谈次数是不受任何法定时限束缚的,主要是由待处理案件的复杂性、诉讼辩护需求的迫切性,以及相应的侦查程序阶段的特殊规定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而作出的判断与决策。实践过程中,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常常需要在多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进行反复且密集的面对面交流。每一次的会晤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包括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的核实以及精心筹备辩护策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二、律师辩护无罪法院采纳吗律师出具的辩护意见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与采纳,这主要取决于该辩护意见的论述是否完整充分、所依赖
    2024-07-20
    158人看过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律师独立辩护问题
    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但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便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此为律师独立辩护权的基本依据。另外,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这意味着,即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坚持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分析(一)缺乏系统的制度规定当前我国对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都是散见于法律条文之中,没有形成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是自首、坦白、简易程序、和解程序都可以说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充斥着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共同本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可以从宽处罚的制度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
    2023-08-10
    296人看过
  •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1、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确立了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这是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获得足够的时间和手段准备他们的辩护。2、关于律师阅卷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利,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样的规定使得律师的作用难以很好地发挥。我国在刑事审判方式上,吸取了国外当事人主义些因素,实行了在法庭指挥下的抗辩式审判方式,加重了律师与控诉方间对抗性职能,但由于律师所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看不到所有的案件材料,在对材料的掌握上律师享有的权利显然与控诉方所享有的权利是极不均衡的,而律师所作的有力辩护取决于对全部材料的根据之上的。3、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
    2023-03-24
    88人看过
  • 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有效吗
    是否有效由司法机关判定,首先,量刑辩护是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而展开的。如果说无罪辩护是以起诉书作为假想敌的话,那么,量刑辩护则是以推翻或者削弱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目的的辩护活动。通常,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要么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要么以口头“量刑建议”的形式出现。但无论以哪种方式出现,量刑建议都包含着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量刑情节,以及根据这些情节所主张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而量刑辩护的目的,就是要对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量刑情节进行证伪,对公诉机关所主张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加以质疑。在一定程度上,量刑辩护也是一种证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能成立的辩护活动。但是,仅仅对量刑建议进行质疑或者证伪还是远远不够的。要达到最大限度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量刑裁决的效果,律师还要提出本方的量刑情节,一、量刑处理的具体情况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活动。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的。我国刑法对于具体犯
    2023-02-27
    98人看过
  • 徇私舞弊罪律师辩护意见
    Y某是XX镇某企业派出所所长,组织干警破获了一起企业宿舍区入室盗窃案,后遵照企业领导意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谢某是企业内部职工子女,由其母亲出具保证书将其领回家取保候审。XX人民检察院以Y某涉嫌徇私舞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Y某身为派出所所长,明知谢某是重大盗窃犯罪嫌疑人,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履行职责,即通过县公安局对谢某采取强制措施,在谢某母亲的求情下,因徇私情,私自将谢某放掉,,故意放纵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徇私舞弊罪,请依法惩处。本案的关键问题是Y某与谢某非亲非故,并且没有接受谢某家属的钱物或受请吃饭,没有犯罪动机,主观上没有徇私舞弊的故意,客观上又是错误执行单位的错误决定,虽然造成了一定后果,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Y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首先,根据被告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企业派出所干警的证词:Y某与谢某非
    2023-04-25
    110人看过
  • 胁从犯辩护律师应该怎么辩护?
    一、胁从犯辩护律师应该怎么辩护?胁从犯刑事责任: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胁从犯的量刑标准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活动。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的。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各共犯的具体犯罪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
    2023-06-03
    423人看过
  • 审查起诉意见权辩护律师享有吗
    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权在什么审查起诉阶段是享有的。1、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职务,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一般不能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一、辩护律师权利包括什么?1、了解案件情况权利(辩护律师专有)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会见在
    2023-03-26
    192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 更多>

    #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咨询
    • 强奸案后辩护律师的提问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6
      强奸案是不公开审理…没有什么敏感不敏感的
    • 什么是辩护律师的提出意见权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03
      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意见: 1、案件侦查结束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刑事辩护程序问题中刑事辩护会见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07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辩护律师的提出意见权的权利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1-19
      辩护律师的提出意见权有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帮助性辩护有哪些意见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7
      1看具体情况与目的,是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2、实质性证据材料: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