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庞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50:53 233 人看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新民初字第88号原告张志先,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皇城堰街兴龙公司员工楼8幢1单元4楼6号。身份证号码:51011219561025001X。委托代理人林方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庞艳鹏,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庞凤勇,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19栋3单元16号。身份证号码:512929196802271015。原告张志先与被告庞凤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曾耀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永红、王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7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先的委托代理人林方平、庞艳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凤勇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先诉称,2006年5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路8号中海名城19幢三单元602号的一套面积为169.36平方米的住宅以106万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原告预付80万元房款后被告先交付房屋,待房屋产权过户后原告再支付尾款人民币26万元。原告依照约定于2006年5月12日支付给被告预付款人民币80万元,并在入住后,添置了电冰箱、洗衣机等家具,价值人民币2.5万元。原告入住后发现,由于被告在自住该房屋时,曾因改变空调外机位置,而与邻居发生相邻权方面的纠纷,在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被告将房屋卖给原告,并对原告隐瞒了存在纠纷的事实,直接导致了原告在使用房屋中遭遇种种不便和烦恼。更有甚者,在办理产权过户问题上,在原告多次催告下,被告均采取回避推托态度,未对原告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过户予以配合,致使过户手续至今未能办理。经原告多方了解,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80万元购房款后,未向银行办理结按,导致房产过户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见,被告并未履约的诚信。被告在与原告订约、履约过程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由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80万元,赔偿原告购房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5万元,赔偿原告家具及其他损失人民币2.5万元,三项共计人民币85万元整。原告张志先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证明双方身份情况;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中海名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各1份(加盖产权部门的公章),证明:

(1)本案房屋属于按揭房,当时被告向银行借款31万元;

(2)购房合同载明了被告的联系电话,原、被告双方也用该号码进行了短信和电话联系;

3、原、被告2006年5月1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1份、《中国银行的存款回单》2份,证明原、被告双方购房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房款现金80万元;

4、原、被告之间的手机短信照片资料及手机实物,证明给原告发短信的手机为被告所有,且号码与购房合同留存号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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