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拆迁安置不到位怎么办
如果房屋的拆迁的补偿款不到位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拆迁的,同时也是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投诉和行政复议的,那么在双方确定了拆迁方案后双方也是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同时在拆迁协议中也是会写明拆迁补偿的具体方案以及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如果出现违约也是可以立即解除协议。
二、拆迁纠纷如何举证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三、违法拆迁法律责任是什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屋拆迁程序是什么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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