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设置存在矛盾
清算,债务,法人,清偿,企业,注销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设置存在矛盾
企业法人终止时应先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是符合清算制度设置目的的,但未完成清算或者非因破产终止的企业法人经清算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能否办理注销登记呢?当然是不能的,因为设置清算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不同的法律程序了结企业法人存续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因破产终止要通过破产程序清算,非因破产原因终止要通过非破产程序清算,虽适用的法律不同,但清算未完成或以非破产程序清算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均不可能了结已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当然不能产生终止的法律后果,更谈不上注销登记了。而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却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这一内容显然并不强调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以清算终结为条件,而仅要求有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即可办理注销登记。笔者认为,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与负责清偿债务是根本不同的,清理债权债务并不代表能够全部清偿债务,这一规定等于允许企业法人在未经清算了结原有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宣告终止,借此逃废债务、诡避税赋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因为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是使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归于消灭的法定要件,在终止原因产生以后、注销登记完成之前该企业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与原有企业法人的区别仅在于活动范围的限制上,即属于停止清算范围外活动的清算法人,与原企业仍系同一法人;而清算组织则是负责对原企业法人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清理、保管的临时性机构,不仅任何法律、法规未赋予其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其活动的范围要限于清算事宜,活动的后果无条件地要由清算法人来承受。这样一个无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临时性机构所做出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承诺,实质上也当然无任何法律意义。同时,仅有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承诺即可使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无疑会引起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后再进行清算的法律后果,如果清算的结果是不能清偿全部债务,除按破产程序清算的情况外,未获清偿的债权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原企业法人因为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而丧失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责任主体,而清算组织则是无任何独立财产的临时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无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使得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程序上、实体上均失去了法律依据。这两难局面当然也不是设置企业法人终止清算制度的初衷。曾有观点认为,可以按照债权比例从清理所得财产中受偿,但笔者认为这是以清算程序违法代替破产程序的做法,不仅使破产法再无任何存在的意义,也为借企业终止之名逃废债务、税赋的行为制造了条件。因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以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条件,以通过破产清算最大限度地公平清偿债务为目的,并需通过司法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公平清偿;而后者不仅没有不能清偿债务的条件限制,也无需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公平清偿,完全凭借清算组织自己的行为实现;如果非破产终止的企业法人经清算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而该企业法人又已注销登记,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有多少值得信赖的价值就不仅成了疑问,清算组织面对一个既不能清偿债务又已宣告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这一矛盾主体,也就成了多余的机构;而承认其清算报告,在没有任何监督制约条件下形成的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结果,必将导致整个社会信誉度的溃退,更不可取。所以清算终结是办理注销登记的必要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
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清算程序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活动。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并
-
法院法人企业清算程序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3可参考以下规定 一般而言,清算程序是主体资格类行政许可事项注销的必经程序,而对非主体资格类行政许可进行注销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主体资格类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注销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先组织清算。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公司只有在清算结束以后才能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该条例第44条也明确规定清算报告是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必
-
企业清算的程序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06关于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
-
企业清算程序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24公司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二)接管公司; (三)清理公司财产; (四)接管公司债务; (五)设立清算帐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
企业法人和股东清算程序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10企业申请。提交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附本。 初步答复。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经贸委初审报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 公告。企业自原审批机关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清偿债务。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备或对外提供担堡。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