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结算
一、概念解释
银行本票适用于同城范闱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收款单位和个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支取现金以及背书转让。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银行本票的内容包括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二、业务要点
1.银行本票的分类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分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我国银行本票一般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票面规格、颜色和格式并统一印制,一式两联;第一联在签发银行结算本票时作为付出传票,第二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在结算本票时作为传票附件。定额本票的面额一般为1OOO元、5000元、1OOOO元和50000元。不定额本票只有一联,其具体规格、颜色和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存其所辖范围内作统一规定,并由各银行印制,由签发银行盖章后,申请人用以办理转账结算或取现。不定额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
2.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
(2)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付手续。
(5)不定额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OO元,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1OOO元、5000元、1OOOO元和50000元。
(6)银行本票需支取现金的,付款人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银行受理签发本票时,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并盖章,收款人凭此本票即可支取现金。
3.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
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如下图所示。
说明:
(1)申请签发本票,付款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金额、日期等内容,并加盖银行印鉴。如果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还应填明“现金”字样,然后送本单位开户银行。
(2)银行签发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需支付现金的,签发银行应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3)付款人持本票办理结算。付款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4)收款人持票办理结算。收款人收到付款人交来的银行本票,经审查后,填写一式两联的进账单,连同收到的银行本票交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人账手续。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本票经背书被背书人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持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4.银行本票的受理与退款
(1)银行本票的受理
受理银行本票指的是接受本票付款。受理时,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的确为本收款人。
②背书是否连续
③银行本票付款期是否在规定的付款期内。
④签发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涂改,印章是否清晰、有效。
⑤不定额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⑥持票人身份查验,摘录身份查验,摘求身份证号码。
(2)银行本票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未使川,可要求退款。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还应填写一式两联的进账单,一并交给银行。待银行办妥退款手续后,凭银行退回的进账单进行账务处理;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应在未用的银行本票背面签章,并提交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没有问题后方予退款。
5.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的规定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银行本票的持有人转让本票,应在本票背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之后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同时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单位查验。
(2)被背书单位对收受的银行本票应认真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与收款单位审查内容相同。
(3)银行本票的背书必须连续,也就是说银行本票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紧随其后的背书人要连续不断。
(4)如果本票的签发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准准让”字样,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5)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以禁止本票背书转让后被转让
三、应用实务
1.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和银行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后,财务部门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存款
贷:银行存款
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办理银行本票手续费,付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相应收费单据,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收款方收到付款方交来的票据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说明:注意收款方和付款方拿到票据时的不同,收款方增加“银行存款”,而付款方计入“其他货币资金”。
2.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收款单位收受银行本票之后不准备立即到银行办理进账手续,而是准备背书转让,用来支付款项或偿还债务,则应在取得银行本票时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款单化将收受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购买物资,则按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3.用收受的银行本票偿还债务的账务处理
用收受的银行本票偿还债务的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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