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刚出台,立即在全国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可谓“一石击起千层浪”。
“一部法律出台,有些争议实属正常,但《劳动合同法》引发争论的广度和深度大大超过了人们的想象,几乎各行各业的人士都加入了这场争论中,为劳动合同法叫好的人不少,但批评的声音也是处处可闻。”上海市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劳动法专家陆胤感触地对记者说。
“《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劳动者根本利益的保护,从而动了某些企业主利益的奶酪,原先劳资之间关系的动态平衡被新法打破后,在寻找新的劳资关系平衡的过程中,这种争论将会一直延续下去。”贝尔阿尔卡特人力资源总监范星表示。
事实上,从今年初实施新法以来,在全国各大城市,特别是上海、北京、深圳等大城市的劳动纠纷案件和劳动仲裁案件与去年同期比较都有大幅度上升,上海一季度的劳动仲裁案件是去年同期的3倍多。
在持续的争论和不断上升的劳资纠纷案件背后,我们很有必要探讨一下新法推出的背景、新法的立法意图,新法是否过度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失去其公平性,新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就一定伤害了企业等问题。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将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在法律的保护下建立起的和谐劳资关系,无疑会进一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立法取向是符合中国国情,顺应历史潮流的。”恒源祥集团人力资源顾问朱廷杰分析说。
陆胤告诉记者,新法出台之前,在2005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就曾经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做过一次大检查,发现很多地方的很多企业存在严重的不规范用工情况:有的企业在用工时不签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只和员工签定短期的用工合同、有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而不付给工人报酬等等,企业用工暴露的问题异常严重。
针对这种情况,当时的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企业用工不规范,原因在于企业违法成本过低。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完善对劳动者的保护势在必行。另一种观点是,企业诸多的用工问题不是因为法律自身的问题,而是因为地方企业的执法不严格,或是有法不依造成的,像上海这样的城市劳资矛盾就远远没有其他地方突出。
全国人大在听取了两方的意见后,在经过认真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放在相当重要的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的常凯教授曾经参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劳动法》的具体化。它的直接动因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得并不理想,针对的是没合同、合同短期化、合同不规范、合同不落实等基本状况。劳动法主旨当然是要保护劳动者,但这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促进劳动者和企业共同发展。
不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文龙坦言,《劳动合同法》虽然立法的出发点没有问题,但其中的很多条款需要修改。并用“过犹不及”来表达他对这部新法的看法。
法律向“弱者优先”的倾斜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有人指责新法有过度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嫌疑,从而损害了企业主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3条强调,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新法同时又对雇主要解雇劳动者,附加了相当多的限制条件,包括适当的补偿、调整工种等等,所有这些都行不通了才予以解雇,但是劳动者不愿意在某个公司待下去了,只要提前30天通知雇主就行。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似乎不言而喻。
在上海社会科学院的学者黄凯锋看来,法律向劳动者倾斜有一定的道理。她认为表面看起来这些规定确实是不平等的。这里面存在一个立法倾向和立法技术问题。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个单纯经济事物,它涉及到一方生存的问题。当生存问题和雇主追求的利润问题发生冲突的时候,更简单地说,当生存权和财富权发生冲突的时候,生存权优先。这里面体现法律向劳动者倾斜的显著取向,这种倾斜确实也针对了近年来劳资矛盾和冲突不断发生的事实,适应了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和调整的客观需要,是希望以明确的价值偏好来达到实际经济和企业生活中的平衡。因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劳动者和企业不可能平等,劳动者很弱,而企业很强,尤其在资本稀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扶助弱者,抑制强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至少在基本价值理念上尤其是法律法规上不会提倡强者优先,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最大的区别正在于社会主义对公正公平的理想追求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是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的。
不过,黄凯锋同时指出,关于弱者优先的倾斜和价值取向似乎不宜过分宣传。虽然我们国家目前已经逐步具备解决发展不当问题的一些条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但是发展不足仍是主要问题,发展仍是第一要务,弱者如何更好的生存,更好地获得生存本领的问题一定要伴随发展问题的解决而逐步解决。所以,弱者优先要有一个度,否则就容易造成资方和雇主不必要的误解,处理不当还会造成过度抑制强者的消极反应。
和谐劳资关系助推企业发展
企业内部劳资关系是否和谐有时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命运,这样的事例正面和反面都有。前段时间发生的某航空公司飞行员“罢飞事件”可谓是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典型例子,这次该公司的飞行员集体罢飞不仅给企业造成了上千万的经济损失,也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另外,国外德尔夫公司的倒闭也与劳资关系不和谐直接相关。
陆胤律师分析说,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罢飞不可能是一时的冲动,这其中一定有一个和企业长期之间积累矛盾的过程。但飞行员没有经过工会或其他合法渠道去解决问题,而是选择极端的罢飞来表达不满,无疑是一种不明智的选择。在飞行员和企业的关系中,飞行员就不再是简单的弱者,他们掌握了特殊的技能,有和企业讨价还价的本钱。
在美国艺达思工业集团中国公司的人事总监费谐群看来,劳资之间的关系不应该仅仅理解成一种简单的博弈关系,而应该理解成一种鱼与水的共生关系。在国外,一些特大的企业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像谷歌这样的企业不但完全做到了劳动法对企业的要求,甚至给予员工更多的超出法律规定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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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内也有很多企业一直以来严格执行劳动法,营造了良好的劳资关系。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很多大型的民营企业在遵守《劳动法》方面也有很多典范。恒源祥集团人力资源顾问朱廷杰表示,恒源祥之所以能在最近几年飞速发展,是和企业内部和谐的劳资关系分不开的。“一直以来我们都把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考虑,法律规定的我们做到了,法律没规定的我们同样做到了。”
陆胤律师告诉记者,在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一直存在守法的好孩子企业和不守法的坏孩子企业,从短期看守法的好孩子企业似乎是吃了亏,但从长期看守法的企业劳资关系一定比不守法的企业的劳资关系和谐,这两种企业未来的发展命运是不一样的。
范星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原先不守法的企业进行规范,这有利于缓解有些企业劳资关系的紧张局面,对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劳资关系是一种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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