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经济适用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律师说法:从公平看应补缴收益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用来解决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的,因此在出租出售前,都要先通过补缴收益而变为普通的商品房。即便是那些经济窘迫靠房屋租金维生的人,只要他们有房子住,就说明他们面临的是经济困难,而非居住困难。因此,从整体公平的角度看补缴收益是应该的。同时,政府既然出此规定就应该有人监管,否则租房和购买二手房的人在租购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租房人来说,如果租的是经济适用房,而房东又没有向政府部门补缴收益,不出事没关系,一闹出纠纷来即便有合同也未必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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