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09:25:01 365 人看过

可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况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哪些情况的,可视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

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5日 14: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哪些工资
    (一)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二)加班加点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2023-04-28
    427人看过
  • 有哪些特殊情况社保费是可以退的
    到底有哪些特殊情况社保费是可以退的:1、重复参保现在的经济发展比较快,小伙伴们换工作的速度也快了起来。有些小伙伴为了实现心中的梦想选择去异乡打拼,当小伙伴回到自己城市工作后如果不注意的话就会产生一个问题——社保重复缴纳。小伙伴们必须要知道,重复时间段缴纳的社保是不计入年限累计的,也就是说小伙伴们缴纳的重复社保部分很可能会白交!根据归集养老保险关系时一般按照的“先转后清”原则,不能转移合并的个人缴费本息会退还给本人。也就是说当你不小心同时在两个城市缴纳社保的话,可以退还给你一个城市的缴费金额。2、无法转移
    2023-05-09
    218人看过
  • 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或工伤本人、伤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023-02-27
    492人看过
  • 债权申报特殊情况有哪些
    1、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破产申请权。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并没有异议,但是对其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申请执行,当然也就不能申请破产;同时,允许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申请破产,实际上使债权请求权成为不附条件的债权与附期限的债权,不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本意。另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与其他债权性质相同,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否则如出现债务人逃匿、赖债等情况,无破产申请权,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与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有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中含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元素,因此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因其债权行使条件未成就,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2、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的破产申请权。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
    2023-04-04
    469人看过
  • 羁押期限特殊情况有哪些
    羁押期限特殊情况如下:1、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流程(一)审查起诉流程:1、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2、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
    2023-04-11
    322人看过
  • 提取资本有哪些特殊情况
    1、司法实践中,公司的退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司经验资登记后,以货币出资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往往表明,发起人或股东使用贷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公司成立后,收回所借入的出资,并归还原主(2)公司经验资登记后,除营业费用或正常营业费用外,无正当理由收回出资3.公司成立后,公司经验资登记后,将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无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撤回出资的民事责任是什么撤回出资的民事责任包括:1.撤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依法要求返还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按照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承担返还出资和支付利息的侵权责任。抽逃出资行为直接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2.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责任有学者认为,退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2023-05-07
    58人看过
  • 犯罪中止特殊情况有哪些
    犯罪中止特殊情况包括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最终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没有造成损害或是造成了损害。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一、犯罪中止认定要注意什么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
    2023-02-28
    433人看过
  • 特殊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不予支付的情况有哪些?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以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损失,帮助劳动者渡过工伤伤害的难关。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处刑罚正在收监执行的。一、几种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区分1、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2、单位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3、单位破产的: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4、职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原单位承担责任,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5、职工被派遣出境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中止;不能参加的,国内工伤保险不中止。二、法律依据《
    2023-03-26
    458人看过
  • 劳动者工伤的特殊情况详解
    劳动者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其他。劳动者工伤保险情形企业劳动者因下列情况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应确认为工伤。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6、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7、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
    2023-07-06
    290人看过
  • 贩卖毒品罪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贩卖毒品罪的特殊类型有: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等等。毒品犯罪的类型总共有四类,一个就是消费型毒品,还有就是持有型毒品,破坏禁毒活动型毒品和经营型毒品,达到严重地步的话,有可能会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贩卖毒品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总的来说,明知是毒品仍然进行买卖的这种行为,肯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买卖物品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买的是毒品,是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购买的毒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属于受害人,肯定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2023-07-04
    446人看过
  • 著作权的主体有哪些特殊情况?
    著作权主体包括:一、权利人: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继承人: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获得的人。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内容主要是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应当履行适当限制其权利的义务。成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途径有成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途径如下: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通过上述方式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1)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如果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2)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有以下情况:(1)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
    2023-07-04
    268人看过
  • 出差在外你该知道哪些特殊工伤情况
    【案例】2016年1月7日,黄*燕出差来到南昌,步行前往一处银行办理业务途中,被驾车闯红灯的洪某撞伤,前后共计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10级伤残。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洪某的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因而理赔了黄*燕的全部损失。而当黄*燕要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待遇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虽然黄*燕所在公司已经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鉴于事故完全是由于洪某的过错所致,在黄*燕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的情况下,自然无权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不能获得工伤与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点评】尽管黄*燕已得到交通事故赔偿,但其工伤待遇仍“一个也不能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
    2023-06-04
    159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情况
    企业要重视女职工的禁忌劳动,合理安排岗位,《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根据劳动部1990年1月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在《体力劳动强度分类》中,禁忌劳动除矿山井下作用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外,主要包括:森林采伐、调节和流放,电信行业施工脚手架搭拆、电力架空架线;每次连续负重20公斤以上,间歇负重25公斤以上作业2.企业应注意女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四个时期”,妥善安排“四个时期”的劳动。女工的四个时期是指月经期、怀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保护(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海拔、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三)围产期保护。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4)
    2023-05-07
    156人看过
  • 哪些情形是特殊情况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
    2023-06-12
    21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工伤认定有哪些特殊情况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12
      大致有三种情况: 1、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明确按工伤认定实施的。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
    • 职工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1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
    • 工伤认定特殊情况怎样处理?我的情况有点特殊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5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 确有特殊情况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
    • 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哪些情况可以视为工伤事故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8
      1、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