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34:57 17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的有效贯彻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计划,决定于2000年8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1997年以来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国家建设项目中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其中,对涉税文件的检查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7年以前制定的文件;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涉税文件

各地制定的涉及耕地占用税文件,包括各种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和统一的政策规定。

(二)税政管理

1.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

2.对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

3.有无擅自调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税率)的问题。

(三)税收征管

1.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减免和缓税;

2.对纳税人欠税,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是否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有无将征起的税款不及时足额入库的情况。

(四)省级征收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方法

各级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还应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征收机关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各地还可以组织进行地区间的交叉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将派出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在实施具体检查时,各地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1.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2.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3.查阅征收机关执法卷宗、文书;

4.抽查相关纳税人;

5.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各种情况。

三、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自查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

四、问题的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税法和国家统一政策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征收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凡与税法、政策相抵触的具体执法行为,征收机关必须纠正。

对于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部分,同级征收机关要向其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征收机关。对征收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征收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征收机关。

因违背税法而少征的税款,征收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征收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2000年10月31日以前向总局报送检查工作总结。检查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0.07.13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6: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耕地占用税相关文章
  • 转发《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各郊区、县财政局,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支行、办事处、各支金库: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8)财农税字第8号文《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一、凡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的单位并屡催无效,均可按本通知规定在其开户行帐户内扣缴。二、根据财政部门填发并加盖“北京市财政局耕地占用税征收专用章”的《扣缴税款通知书》(详见附件)和《一般缴款书》,银行对纳税人扣缴税款,入库手续请按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等单位会发的(87)财预字第79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三、遇欠缴税款单位在银行帐户存款额不足以支付欠缴税款时,银行应将扣缴税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尽快寄回填发单位。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23-06-07
    403人看过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文号:财农字[1988]第417号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有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报告,要求免征“313国道”、“405省道”和其他公路建设占地的耕地占用税,这些报告省政府已批交我厅办理。现根据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的规定,经请示财政部并报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对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公路建设占地不属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考虑到公路建设资金比较紧张的实际困难,公路建设占地按低限税额每平方米一点六元,即每亩一千零六十六元的标准征收,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缴纳。二、公路建设占地适用低限优惠税额标准的范围,只限于公路路基、公路桥占地,不包括交通部门建房及其他基建用地。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有关请示报告,不再至答复。
    2023-06-07
    306人看过
  • 关于定期组织审查员与企事业单位开展研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2005年我局组织了优秀审查员赴全国第二批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开展了专利研讨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各地的好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与水平,推动涌现更多的创新型企业,我局决定建立审查员与企事业单位定期研讨工作的制度,以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向我局申报和我局重点联系等方式,组织开展此项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与形式(一)审查员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拟了解的前沿技术,介绍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利现状,使申报单位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国外主要竞争对手专利申请意图,树立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民族工业发展的意识,拥有更多知识产权。(二)申报单位介绍我国相关领域生产现状,以及审查员通过参观实际生产有关状况,加深审查员对本领域现有技术的理解
    2023-06-05
    265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沪地税地[2008]107号发布日期:2008-12-29执行日期:2008-12-29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情况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二、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单位纳税人1.《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4.用地性质的确认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用地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二)新建住房农村居民纳税人1.《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2.身份证明(复
    2023-04-24
    361人看过
  • 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0]47号四川、云南、贵州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取弃土场、改移道路、临时工程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生活区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二、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来自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2023-06-07
    484人看过
  • 证监会关于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证监会发布文号:证监期货字(2000)29号《期货金管理状况;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有关财务内容的会计期限截至2000年9月30日。二、检查方式采用公司自查和派出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自查阶段由公司自行对照《条例》、《办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填写执法检查表(附后),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自纠。派出机构检查以大区为单位实施交叉检查。大区内各特派办分管期货业务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由大区办分管期货业务的负责人为组长,对交叉检查有关事宜进行协调、部署。异地交叉检查由各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情况确定。三、检查时间自11月1日至11月30日。公司自查应当在11月1日-11月10日间完成;派出机构检查时间为11月11日至11月30日,各派出机构要尽快将检查表发至辖区内所有期货经纪公司并督促期货经纪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根据检查情况,对期货经纪公司的
    2023-06-06
    319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更多>

    #耕地占用税
    相关咨询
    • 关于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2
      不同地方自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时实施。根据《决定》,耕地占用税将实施新的适用税标准,其中占用耕地适用税分为50、45、35、25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适用税按占用耕地适用税标准60%执行。新税额标准实施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的平均水平为原来的38、55元/平方米降至30元.92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平均水平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
    • 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6
      给你我的观点,:1、耕地占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完全是两个概念,在我看来没有对比的基础。2、耕地占用费是比如一个企业占用了国家或集体的耕地,需要对其做出补偿而支付的费用,这项费用可能一次性支出,但在实务中更多是每年支付的;3、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而向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税种。4、两者的共同处都是出自为了保护国家用于农业
    • 耕地占用税,芦苇占地属于耕地吗或者是农用地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31
      占用渔业水域滩涂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16
      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占用期内恢复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全额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
    • 耕地占用税的人?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3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