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41:29 422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3]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结构战略性调整,省政府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决定对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进行调整,即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范围

1.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除烟叶继续按原政策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农业特产税一律改征农业税。

2.园艺作物中的蚕茧、毛茶分别改按桑叶、茶青征收农业税。

3.对牲畜产品、蜂蜜及其他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含水产品和食用菌)和在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税,也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计征办法

1.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一律改按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税率按不超过7%确定。去年已改征农业税的,基本维持不变。

2.对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在生产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包括食用菌、捕捞水产品、在占用非耕地开发的水面上生产的水产品和在收购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后的农业税计税收入以上年农业特产税计税收入为上限从低确定。

3.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在生产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税率一律在原8%的基础上下调为6%;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四种在收购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征税品目,税率一律在原8%的基础上下调为7%;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维持原20%不变。

4.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其征收环节维持不变,并继续征收附加,附加的比例为20%。对去年计征的农业特产税按政策没有承担附加的,改征农业税后继续不承担附加。

三、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转移支付补助和执行时间

1.按照以上政策调整后,县级财政因此减收额与上次省调整7个品目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的减收额大体持平。《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3]5号)已安排下达的6000万元资金指标,收回后按这次改革要求重新安排,并对2003年未征收春茶农业特产税造成的减收给予一次性补助。

2.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停止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3]5号),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水果、毛茶、花卉、苗木、油茶、药材和蚕茧等7种农业特产品,按本规定改为征收农业税,其中在本规定执行之日前已过收获季节的,本年内不再补征农业税。

3.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对改征的农业税及附加实行限额征收。2003年全省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总额控制在2.2亿元。每个农户改征的农业税不得超过2002年农业特产税水平。请各设区市政府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4.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对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收取的农业特产税,可以抵扣今年的农业税任务。超过去年征收水平的,必须于年底前退还给农户。通知中未明确的事项,按《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要求

1.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要始终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农民负担在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确保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各级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的各项政策。保证改征工们顺利开展和各项政策执行不走样。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能充分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工作。

3.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省确定的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将改征后的农业税征收任务落实到农户和纳税单位。各县(市、区)要将测算情况和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4.要继续贯彻“据实从低”原则,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自觉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核定改征后的农业税征收任务时,要根据土地性质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不得平均摊派;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得到大多数群众认可。

5.要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集中群众的智慧,进一步创新思路,改进工作,努力使我们的工作能更好地符合群众的利益,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及时研究制定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6.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中违反政策、并引起严重后果的,要根据《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进行严肃查处。各地在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处理来访事件,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附件:

一、江西省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核定转移支付表(略)

二、江西省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限额控制表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二

江西省农业特产税改征收农业税限额控制表

单位2003年限额征收数

全省合计22047

南昌市859

九江市1589

景德镇市363

萍乡市266

新余市271

鹰潭市193

赣州市5625

宜春市4531

上饶市1960

吉安市3421

抚州市2969

注:由于烟叶农业特产税不改征收农业税,故以上数字均不含烟叶征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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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桂政发(1985)86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一年多,取得了良好效果。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平衡农村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进一步使农村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化,现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征税范围1、除<<实施办法>>已列举的征税品目外增列果蔗、西瓜(含香瓜)、苎麻、红瓜子、药材(经济价值不高又比较零星的药材可以不征)五个品目为园艺作物征税范围;增列竹笋为山林产品征税范围。2、淡水鱼不论养殖或捕捞均列入水产品征税范围;海产品仅就海水养殖收入列入水产品征税范围。3、对桑(茧)暂免征农林特产农业税。4、凡自治区统一规定征税的品目,各地都要按规定征收,不能自行减征或不征;自治区没有统一规定征收的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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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为了做好199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确保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4年农业税的征收工作,原则上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食购销价放开后农业税征收工作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3]50号)的精神办理。二、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结算的公粮价款,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的中等标准质量定购粮价格执行,即交早籼稻谷的,每50公斤不能低于49.5元,交晚籼稻谷的,每50公斤不能低于59.4元;玉米地区原有下达公粮玉米任务的,交玉米每50公斤不能低于46元;贫困缺粮地区,原来下达公粮折征代金任务的,其公粮计税价格,比照公粮结算价格办理;经济作物区,原来下达公粮实物任务转交代金的,其公粮计税价格,按市场粮食中等价计算。三、粮食部门接收的公粮,必须按规定期限结算公粮价款,并解缴金库,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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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税免征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文号:浙财农税字[2005]3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省委、省政府已决定,自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为了做好农业税免征后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农业税免征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自2005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包括在计税土地上征收的农业税和非计税土地上原征收农业特产税后改为征收农业税的部分。各级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执行这一决定,不得再向农户收取农业税。同时要积极宣传延续数千年的“皇粮国税”免征后对农民增收减负的重大意义,利用多种宣传媒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二、妥善做好尾欠清理工作。对上年已经征收但尚未缴库的农业税税款,要及时清缴入库。对历年尾欠的农业税税款,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农户拖欠的尾欠,原则上挂账处理;对单位拖欠的尾欠,各级财政农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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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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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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