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21:49 141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在企业中全面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机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劳动部、江苏省《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1.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实施“富民工程”,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的重大举措。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是保证职工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加快推进“富民工程”的核心内容。近年来,我市企业工资增幅较大,职工生活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市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富民工程”的要求,确保实现富民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实践证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促进企业建立正常增资机制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本地区、本行业富民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

2.我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5%,到2007年达到80%,其中百人以上企业单独建制率到2005年达到70%,到2007年达到90%。

3.建立围绕工资指导线标准进行,并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劳动生产率、劳动就业情况、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工资水平等制定公布工资指导线标准,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围绕工资指导线标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正常,有效益的企业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工资增长基准线标准。

4.在多年推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及计件、计时工资等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附件。从2005年起,原已签订一年期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同时签订年度工资专项协议;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工资专项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

5.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2)职工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3)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4)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办法;

(5)职工加班加点、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的工资待遇,职工福利方面的待遇;

(6)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的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7)主体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工资收入应当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得到增长:用人单位当年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

7.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程序。工资集体协议协商一致后,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七日内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登记,同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工资集体协议应向全体职工公开。

8.改进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的调控办法。企业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税务和财政部门依法确认后,按实在税前扣除。

9.大力拓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建制领域。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拓展重点是各类改制企业、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对城市社区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积极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要积极探索向计件、计时和特殊工种等领域延伸。

10.积极完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近年来,区域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已成为解决面广量大小企业建制难、维权难的一个主要途径。但要逐步解决一些地方客观上存在的区域集体协商、集体合同难以收到实效的问题。要逐步缩小区域协商覆盖范围,使协商内容更符合企业实际,更贴近职工需求,更便于监督落实。实行区域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企业,经营者必须在合同附页上签字确认。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和单个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

11.坚持三方联动,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要把三方联动机制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抓手,经常进行指导督察、检查落实、研究政策、反馈情况,形成工作目标趋同、政策指导到位、合力紧密协调的良好格局。

12.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基层。要建立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兼职),分片或分行业开展指导活动,为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培训人员、代拟文本、代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等服务,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同时,要加强对工资协商指导员的思想教育和法规政策、业务指导培训。

1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保证机制的四项制度。一是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和听取履行情况报告制度;二是定期自查制度,每年开展工资集体协议履行兑现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三是履约责任制度,各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将落实工资集体协议条款的责任进行内部分解,纳入各自岗位责任、目标责任和经济责任等进行统一考核和奖惩;四是公开运作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都要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

14.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察力度。2005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列入基层企业劳动年鉴的重要内容。对拒不执行国家法规政策,拒不组建工会,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协议)工作的企业,以及克扣和恶意拖欠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处理,严重的予以新闻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5.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作用。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充分反映和代表多数职工的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主体地位,代表职工行使好协商权、签约权。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后,工会要广泛发动基层工会和职工分解目标,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落实工资协议,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职工与企业的“双赢”机制。

16.强化考核,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年度责任考核体系,真正把这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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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2日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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