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隐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6:32:44 147 人看过

隐名股东的股份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无论其是否真正出资,在经过股权确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其是股东,更不能执行其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为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则可以对抗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隐名股东后续的救济手段,如果进行实质审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股权为隐名股东所有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仍然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则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置对于隐名股东来说就形同虚设,更无法达到救济其合法权利的目的。

第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在认定隐名股东具有相应的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对股权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一、隐名股东风险有哪些方面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将很难确定显名股东是否有违约行为,这将使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

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代持股人作为显名股东被记载于公司文件并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东地位在法律上被认可,其处分股权和行使股权也很少有障碍。因此,显名股东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直至处分股权,完全有可能不经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的同意,擅自将股权出让给第三人或者滥用股东权,从而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对于股东的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出让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则该股权转让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前需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确认出让方的股东资格,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时,受让方需要查看多种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注册登记等;其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也可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因此,有限公司可能会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股东将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承认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该股东确实是该股权的权利人时,还需要对该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以了解该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限制约定。

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同时,在股权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主体在转让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

1、我国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2、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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