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主张权利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08:08 228 人看过

债权人不主张权利

[案情]

2007年12月,陈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期限一年,吴某作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还款,张某也未主张权利。2009年2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欠款。

[分歧]

对本案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之前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只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债务人;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保证人有权直接起诉债务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诉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只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诉权,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第一种意见混淆了诉权和胜诉权的概念:胜诉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是经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确认的实际享有的民事权益;诉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具有诉权不一定就享有胜诉权。另外,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故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第二种意见也无法律依据。

二、基于追偿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在实务中应当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如果保证人没有列债权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因为在保证债权纠纷中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在具体处理时,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消灭,则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也消灭,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

二手房屋赠与手续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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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到地税窗口,按评估价的4%,计收契税,由受赠方承担;赠与双方按评估价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可申请免税。

此外,受赠方还需支付交易手续费、档案费、转移登记费、公证费等。若赠与房产属国有划拨土地,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若为房改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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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房产过户赠与手续可以这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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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途径可以选择。其一,通过交易的方式,把房子卖给被赠与人,具体的价格可以由赠予双方商定,但相关的程序要按规定走下来,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法定的手续,比如登记、过户、交税等。其二,就是直接将房产赠与。此时,双方应首先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然后到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开具证明双方关系的书面材料,双方携带此材料以及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赠与房产的房产证...全文>>

◇房产赠与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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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更名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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