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能否作为平等主体间民事案件受理长期存在争论。
2005年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在这类案件性质的认识上也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4年《关于王翠华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中明确不能受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此类案件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由于两者答复不一致,审判实践中,从全国范围看存在着受理和不受理两种截然不同的操作。
随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公布实施,此类纠纷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已不存在争议,即明确了此类案件性质属民事财产纠纷。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正确理解此类案件性质属民事财产纠纷。
首先,要了解征地补偿费的组成。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因此,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争议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争议、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争议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属发生的争议等应该都是典型的民事争议。对于土地补偿费,有些地方法规规定可以分配,因分配而产生的争议也属于民事争议。
其次,要清楚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属性,《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性质应是集体组织所有权,即归该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换而言之,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根据集体财产的特点,土地补偿费具有集体财产性质,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所有的公有财产。土地补偿费是因集体土地被征收而取得,其归集体所有的性质,构成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基础,它决定了分配的程序和分配的范围,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全体村民决定,分配的范围在农村村民集体组织内部。
第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所体现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所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后,对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的财产侵权问题,不分给村民土地补偿费是民事财产侵权行为。因此,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从民法理论上讲是民事财产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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