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的一所民办小学因校舍存在安全隐患而被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教育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由,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学的诉讼请求,维持教育部门吊销原告小学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小学是一所民办学校,2003年9月开办,主要招收在湖州打工的农民工适龄子女。2006年8月,原告小学未经批准而租赁了一家建筑公司的仓库作为校舍。被告吴兴区教育局获悉原告小学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并将仓库用房改为校舍的情况后,向原告小学送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原告小学置之不理。2007年1月,湖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对上述房屋出具安全鉴定:该仓储房经学校改建后,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存在一定不足和隐患,如内隔墙的稳定性差,教室照度不足,疏散通道仍不能满足教学用房的使用功能,目前该房可作为临时过渡用房,如有合适用房应选择转移。
为此,吴兴区教育局多次要求原告小学搬迁至符合办学条件的校舍,但原告小学仍置之不理。2008年2月的雪灾中,原告小学部分校舍的辅助设施发生倒塌,校舍房屋安全隐患越来越严重,但原告小学仍拒不搬迁,还张贴了开学公告。2月16日,吴兴区教育局对原告学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办学许可证。事后,原告小学以吴兴区教育局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吴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因此,原告小学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校舍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建议迁移,遭遇雪灾后部分校舍辅助设施倒塌,在安全隐患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仍欲继续招生开学,被告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其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维持。
-
私立学校教育部门管吗
401人看过
-
办学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497人看过
-
孩子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学校负全责么
200人看过
-
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
110人看过
-
教育科技公司需要办学许可证吗
229人看过
-
体育俱乐部需要办学许可证吗
147人看过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
支持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以及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对长期在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以及到上述地区学校支援义务教育的城市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业务培训以及本省教育专业硕士招录等方面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照顾。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怎么办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16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参照本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评议,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民办高等学校正式建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 2.建校资金、办学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怎么办?湖北在线咨询 2023-03-19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参照本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评议,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民办高等学校正式建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 2.建校资金、办学
-
办学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6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
-
学生上体育课摔骨折学校教育部门没受理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