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4-23 03:21:51 11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采集地对拟采集的野生植物进行公示,征求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并上报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

验原件,复印件1份

辖区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2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场)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培植基地(场)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它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

验原件,复印件1份

发改局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3

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

验原件,复印件1份

申请人自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4

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验原件,复印件1份

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5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验原件,复印件1份

申请人自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6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复印件1份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十八项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燕、向琼

<!--

-->

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燕、向琼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129、86987130-->

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查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洪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133-->

30个工作日

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相关管理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的专家、政务服务中心省林业厅窗口办理审批的相关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提供专家结论和管理部门意见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超、樊举毅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合格:转入特殊环节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洪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133-->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不合格:不予以许可;合格:按现场鉴定结果批准办结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超、樊举毅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不予批准:制作《贵州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决定通知书》[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超、樊举毅

-->

5个工作日

申请人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申请人。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林业厅窗口A3区。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林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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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4日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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