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催收包含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表现形式如下: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一、在法庭上扰乱秩序的行为有什么
在法庭上扰乱秩序的行为:哄闹,冲击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吵闹、喊叫、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吵闹、干扰庭审活动的行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侮辱是指公然诽谤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
司法人员是指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法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破坏法院设施,抢夺,破坏诉讼文书、证据。主要包括故意砸坏、损坏门窗、桌椅、麦克风、音响等设备、发泄不满、抢夺、损坏诉讼文件、证据等行为。其他危害法院安全或扰乱法院秩序的行为。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是什么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这里的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和旁听人员强行冲进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或者在法庭进行破坏等。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扰乱法庭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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