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8 05:33:06 435 人看过

【法规标题】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7-9-22

【失效时间】

【全文】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

业务。

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应当佩戴《拆迁工作证》,无《拆迁工作证》和《房屋拆迁公告》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协商有关搬迁事宜和拒绝搬迁。

第六条拆迁施工队伍实行《房屋拆迁施工许可证》制度,没有《房屋拆迁施工许可证》的队伍,一律不得从事拆迁施工。

《房屋拆迁施工许可证》由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第七条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必须与被拆迁人(产权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拆迁。

签订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出具房产证(使用证)、户口册和身份证。如委托他人代签协议时,必须有委托书,无委托书而签订的协议无效。

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拆迁项目可以由拆迁主管部门实行拆迁招标。实行招标的拆迁项目,由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

第九条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房主或被委托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逾期不签订拆迁协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实行勘察,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除无房产证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事先申请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补偿、安置事宜。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经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持《拆迁资格证》的单位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拆迁活动中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章补偿

第十二条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必须经市房管局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进行产权认定勘估。

第十三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勘估价补偿。因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划要求必须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在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或扩建等的房屋部分,不予补偿;拆除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装修的部分,按发票总额扣除每年10%的折旧率进行补偿;无发票的,按勘估价补偿。

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偿还房屋产权仍为共有产权,结构差价和超面积款等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共同分摊。

第十四条补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期间,享有3至6天公假,并由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发给搬家费。

拆除住宅、非住宅,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附表一的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费。

拆除生产车间、商业铺面或是其它营业性的非住宅异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地段差损失补偿。

对于按时搬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按月向被拆迁人收取房租;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负责交纳房租,同时不再向被拆迁人发放过渡费。

第十六条因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安置

第十七条拆迁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筑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城市改造的原则确定。

住宅原则上异地安置,商业零售网点就近安置,生产、仓库、办公等用房异地安置。

拆迁自有产权住宅,拆迁人应当提供三个以上安置地点供被拆迁人选择。

住宅、非住宅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安置。不能一次性安置的,住宅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非住宅,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过渡期的,需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住宅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非住宅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安置房进行验收,具备正常居住经营和办公条件的,方可作为安置房;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能作为安置房。

第十九条拆迁直管公房时,由公房租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确属无房的,由拆迁人进行安置,已在单位分得住房的,不再进行安置。

擅自将直管公房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

拆迁私有房产,按产权监理部门所作的产权定性进行安置。

第二十条用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住宅、非住宅,按附表二的规定结算结构差价和收取改善用房补偿金。

住户要求作价补偿的,按附表二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屋,由城区安置到郊区的,不论安置新房、旧房,每户均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所增加面积不得收费。

一个产权证中住宅和非住宅并存,不论是住宅和非住宅同时异地安置,或者是住宅异地安置、非住宅就近安置,均只按照给住宅增加8平方米计算,进行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单位自管房中非本单位的住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愿保持租赁关系的,由产权单位安置,每户可享受增加8平方米异地安置的待遇;

二、在他处已有住房的,不再进行安置,可享受搬家费和公假;

三、住户确实没有住房,而双方又不愿保持租赁使用关系的,如产权单位自愿放弃外单位住户原建筑面积的产权,由拆迁人按勘估价给产权单位补偿,住户由拆迁人按附表二中的公房安置规定进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除政府已予落实私房产权政策而尚未退还私房业主的房屋,在拆迁中应予退还。

原私房业主的安置按私有房产办理;现承租户由拆迁人按附表二中的公房安置规定进行安置,安置后产权属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后,应当负责为住户办理产权证,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缴交办证所需税费。

第五章房改户拆迁

第二十五条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中央、省属和其它驻昆单位,按照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报经房改部门批准,签订房改售购协议并付过购房款构成产权转移的房屋,均为房改售购房,统称房改户。

第二十六条拆除拥有全部产权的房改户,按拆除私有产权住房处理。

第二十七条拆除拥有有限产权的房改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签订协议。拆迁人与房改户签订协议时,由产权共有人协商出代理人与拆迁人签订协议,但委托方需出具委托书。如产权共有人一方不在,拆迁人可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向其下发通知书,逾期不到或未出具委托书的,产权共有人另一方可单独与拆迁人签订协议。

二、作价补偿。产权共有人双方共同放弃产权的,双方应出具书面申请,并按拆除私有房产进行补偿。产权共有人一方——购房人(住户)自动放弃产权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后,根据原购房面积所占产权比例的售购价格进行补偿。房屋产权的调换安置等问题,由原售房产权单位确

定。产权共有人一方(售房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放弃产权。特殊情况需要放弃的,须由原购房人同意购买产权并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按当时房改售价进行补偿。放弃产权的补偿费视同单位售房款直接存入银行专户。

三、安置。拆迁房改户的房屋,异地安置增加的8平方米归购房人所有。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房改售购房建筑面积相等的,由产权共有人双方按所占的产权比例与拆迁人结算结构差价。结构差价的结算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房改售购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根据产权共有人双方的产权比例,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分别向产权共有人双方进行补偿。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房改售购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属购房人应享受的住房标准,由产权共有人双方按当年房改售价标准共同分摊补差,属购房人超标准住房的,由购房人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结算差价后,产权归购房人。

第二十八条拆迁安置房屋的公用部分和维修储备金,按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在拆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1.拆迁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超过或低于补偿、补助标准的总金额两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并可以吊销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证》。

2.拆迁人巧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多收费用必须如数退还被拆迁人,并按收费总额的两倍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3.拆迁人拒绝接受检查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二——三万元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拆迁资格证》。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对拆迁单位处以二——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条的,除按《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处罚外,并对无《拆迁工作证》的单位处以二——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未按时安置住户的,除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置,可并处二——三万元的罚款。超过六个月未安置住户和年拆迁户上访率超过5%的,拆迁主管部门

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证》。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拆迁施工队伍,按拆迁施工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按以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地段差损失补偿费表

--------------------------------------------------

住宅(使用面积)非住宅(使用面积)

------------------------------------------

私房公房办公仓库房生产房零售点批发点批零兼营点

---------------------------------------------

一次222

200元200元200元/100m;400元/200m;1000元/200m以上

搬安置

家-------------------------------------------

费二次222

400元400元400元/100m;800元/200m;2000元/200m以上

安置

---------------------------------------------

2

22私房60元/m/月22

过渡费50元/人/月50元/人/月30元/m/月40元/m/月-------40元/m/月50元/m/月

2

公房40元/m/月

-----------------------------------------

奖励费3000元以内1500元以内

-----------------------------------------

地段差2222

30元/m50元/m50元/m50元/m

补偿费

-----------------------------------------------

(1)因拆迁人原因超过安置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增加一倍的过渡费;

备注(2)单位自管房按私房标准执行;

(3)以上标准需要变更,由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

附表二:

结算结构差价和收取改善用房补偿金及作价补偿表

------------------------------------------------------

安置面积与原面安置面积不足原安置面积超原面积的部分

-----------------------

私22

住积相等的部分面积的部分20m以内20m以上的

用----------------------------------------

新原地异地原地异地原地异地原地异地

房----------------------------------------

安房土建造价

置重置价商品房价商品房价

的宅的70%

---------------------------------------------

公按《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办理(各种类别房屋的面积标准按云政发(1997)104号文执

房行)。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当安置面积的,按《细则》第41条规定执行。

----------------------------------------------

非原地按土建造价结算商品房价商品房价

住-------------------------------------------

宅异地不补差价商品房价土建造价的70%

---------------------------------------------------

用旧房

按《细则》第31条第3款办理

安置的

---------------------------------------------------

2

住私房1300元/m

-------------------------

宅2

公房300元/m

作--------------------------

2

价非一楼:3000元/m

批发-------------------

补住2

二楼:2500元/m+勘估价

偿宅零售-------------------

2

∧三楼(含)以上:2000元/m

私------------------------

房2

∨一楼:2500元/m

生产车间-------------------

2

二楼(含)以上:2000元/m

-------------------------

2

办公、仓库1300元m

---------------------------------------------------

(1)无力支付差价的,可作放弃产权处理;

备注(2)非住宅特殊情况需按住宅安置的,由拆迁双方自行商定,按1∶2的比例计算;

(3)以上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自管房按私房标准执行。

------------------------------------------------------

19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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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0-01生效日期:2000-10-01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九府发[2000]26号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十月一日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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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二、在第三条“保护文物古迹”后增加“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级有关部门,柯城区、衢江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在“年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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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阅读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用房的拆迁第三章居民用房的拆迁第四章村民用房的拆迁第五章其他拆迁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改造的顺利进行,保障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项目进行建设、改造,需要拆迁各类公有、私有房屋或其他拆除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为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负责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建设单位须持有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方可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应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拆迁户(单位)的建>物、构>物、附着物及有常住户口人口的数量,以拆迁调查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新增加的不予补偿和安置。第六条被拆迁户(单位)应当>从城市建设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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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详解
    【阅读全文】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2号《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零零三年五月十日起施行。市长景春华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05号令)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省政府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搬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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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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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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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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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十八条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9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