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42:19 450 人看过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广州市劳动保障局二○○四年六月十六日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局制定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质量,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与其它单位联合)制定、修改并公开发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核、审查、公开、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不得以函的形式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对本局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不应偏离原意。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和起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和起草工作由局各业务处室负责。

涉及多项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局各相关处室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如参加处室属同一局领导分管的,由局分管领导指定主办处室;如参加处室属不同的局领导分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处室。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根据下年度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制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及材料包括:计划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说明、项目负责人、起草的主(协)办处室、草拟及呈批的时间安排、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可行性论证材料等。

第九条各处室申报的项目,已有比较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行性报告的可列为正式项目;缺乏规范性文件草案或可行性报告的列为预备项目。

第十条法规处根据各处室提交的《项目建议书》,结合实际情况汇总编制本局下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经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核,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因客观情况变化、上级统一部署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计划或增加项目的,由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确定后,各处室(或起草小组,以下统称起草处室)应当明确各项目的起草人员和完成初稿时限,按照计划进行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论证,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媒体讨论、网络征询和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较大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省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初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制定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所提出的要求和措施应明确具体、公平合理、切实可行;

(二)应对文件的适用范围、执行主体、所规范的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全面规定;

(三)文稿的格式体例应符合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文字简练、内容完整,并对专门术语进行定义或说明。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后,送法规处审核。

第三章审核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统一审核、协调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起草处室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初稿;

(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其中对涉及较大决策、内容广泛、篇幅较长的,应当对重点条款进行注释;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征求省劳动保障部门、本局系统内部和其他单位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要点:

(一)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解决当前本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问题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抵触,与现有的规定是否交叉、重复;

(三)文稿的体例、结构是否符合规范;

(四)涉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职能的问题,是否已协调一致。

第十九条法规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起草处室应当按照法规处的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补充修改,形成修改稿。

在此过程中,如法规处与业务处之间经协调不能对某些内容达成共识,由法规处将问题提交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进行协调,仍有分歧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再行协调,仍未统一的,将分歧意见在修改稿中进行表述。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修改稿,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起草处室按照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处室送法规处,法规处核定并起草规范性文件送审函,送局办公室审核后呈局长签署,由法规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由本局主办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处室送联合发文部门会签后?由法规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三条对市政府法制机构退回本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协同起草处室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涉及重要问题的仍应报局领导或经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本局代市人大、市政府起草或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列入市人大或市政府下年度立法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并同时提交法规、规章草案,由法规处负责申报立项。

第二十五条本局代市人大、市政府起草或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后,送审稿由法规处报市政府审议。

第四章签发、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由局长签署后发布。经局长签发的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修改的,须书面报请签发人同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11: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规范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2006年7月5日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
    2023-06-09
    45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外地劳动保障部门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为进一步落实城乡统筹、扩大就业的政策,实现外地劳务人员的有序流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外地劳动保障部门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苏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外地驻苏州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计[95]16号)作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外地劳动保障部门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5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务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外地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并服从驻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
    2023-06-09
    440人看过
  •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范围第三章项目的申报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一月六日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为加强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管理,把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国开行的融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优质高效地完成我州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是指拟用或已用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的信用贷款项目。第三条按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成立“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的决策机构,
    2023-06-10
    450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现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附件: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现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附件: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都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主管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区、
    2023-06-09
    345人看过
  •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一、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下称职工)。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一)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本细则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二)199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
    2023-06-09
    283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钻探劳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工程钻探劳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六月六日上海市工程钻探劳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设[2001]17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从事建设工程钻探劳务活动的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可向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工程钻探劳务资质申请,并向指定的资质审查受理部门申报资质材料,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承担相应的王程钻探业务。第三条申请资质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
    2023-04-22
    415人看过
  •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黄华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
    2023-04-24
    377人看过
  • 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法办〔2007〕48号发布日期:2007-7-18执行日期:2007-7-18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法制办,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现将《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二○○七年七月十八日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使用及其持有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有效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下列人员
    2023-04-24
    124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部编制了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1、《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房屋建筑工程)2、《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公路工程)3、《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铁路工程)4、《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通信与广电工程)
    2023-06-10
    300人看过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五月十一日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安徽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对象(一)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已列入“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以下简称《池州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重点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
    2023-06-10
    182人看过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管理,实现对公益性项目建设“投资、质量、工期”的有效控制,保证公益性项目顺利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主建设的办公、培训、技术业务用房等公益性项目逐步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建中心)作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公建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的具体项目,由市计划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在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后(属项目单位自筹部分必须先打入‘公建中心’专户)组织开工建设。第三条公建中心应当严格按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规模、概算和进度,做好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2023-06-10
    11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无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
    2023-06-10
    46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
    2023-04-23
    36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5]74号省、自治区建设厅、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为促进建设领域担保体系建设,现将我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试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示范文本由投标委托担保合同和投标保函组成;业主支付委托担保合同和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委托担保合同和承包商履约保函;总承包付款(分包)委托担保合同和总承包付款(分包)担保;总承包付款(供货)委托担保合同和总承包付款(供货)担保。请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向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反馈试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5月11日招标委托担保合同(试行)投标担保(试行)业主付款委托担保合同(试行)业主付款担保合同(试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合同(试行)
    2023-05-07
    262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受理全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
    •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规是怎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2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齐全的,备案机关法制机构予以登记;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制定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的,予以登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什么内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自行管理的电梯,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四)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五)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新规是怎样的新规是怎样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4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是如何规定的是如何规定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5
      规范和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