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什么
1、贪污罪共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侵犯公共财物,在这里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包括那些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贪污共同犯罪的主体的情况
我们认为,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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