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新闻媒体侵权案谈名誉权的保护及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08:04:16 348 人看过

原审上诉人苏*全。原审被上诉人**日报社。「案情」广西省北海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7日以涉嫌受贿将苏*全刑事拘留,同月18日北海市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月20日苏*全被逮捕。1999年5月5日检察机关对苏*全提起公诉,1999年12月10日苏*全被取保候审。1999年12月27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判决宣告苏*全无罪,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北海中院于2000年4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南国早报》是**日报社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报纸,**日报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1998年5月29日,《南国早报》头版左下部分登载一则题为《北海市挖出八条执法“蛀虫”》,苏*全认为该新闻报道使其人格、名誉遭受了严重损害,以**日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裁判要点」法院一审认为:《南国早报》所报道的新闻,是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实施的职权行为,报道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均不得对其定罪。该报道对苏*全冠以“受贿”之词,以肯定的语气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截留私分土地款”,其报道是失实的,且以“腐败分子”、“蛀虫”之词对苏*全人格进行贬损,对苏*全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南国早报》登载讼争的新闻报道之日,即为苏*全的权利发生之日,由于当时其被羁押,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诉讼时效期间不应从新闻报道登载之日起计算。苏*全被取保候审之日起,已被解除羁押,该日起应视为苏*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苏*全请求保护其名誉权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12月10日起计算。由于苏*全在二年内未行使其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对苏*全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判决:驳回苏*全的诉讼请求。苏*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报道是关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实施的职权行为,报道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未经审判,任何人均不能对之定罪。**日报社在该报道中,对苏*全冠以“受贿”之词,同时还以“腐败分子”、“蛀虫”之词对苏*全的人格进行贬损,对苏*全的名誉构成了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国早报》于1998年5月29日刊登涉案报道,苏*全于1998年5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逮捕。1999年5月5日被检察机关公诉。199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苏*全在被羁押及被取保候审期间,不知或不应知悉其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2000年4月5日,苏*全被北海中院宣告无罪。苏*全应知道自己的名誉权受侵害的时间为2000年4月5日,其于2002年3月30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综合考虑**日报社对苏*全名誉权的侵害程度、侵害范围,酌情给予苏*全一万元精神抚慰金。二审判决: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日报社3日内在《南国早报》同等的版面上为苏*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与《南国早报》相类似的报刊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日报社负担。3、**日报社3日内向苏*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日报社不服判决,向南宁中院申请再审称:《南国早报》的报道依据的是真实的新闻事件,是对检察机关公开职权行为的报道,检察院是以“受贿”的罪名逮捕和起诉苏*全,不能因其后来被判无罪就否定检察院当初认定其“受贿”的客观情况,报道并未对苏*全的名誉作出贬损。本案争议报道发表时间是1998年5月29日,苏*全于199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其完全有条件知道、看到或听说争议报道,即使以“应当知道”为标准来起算诉讼时效,也应从1999年12月10日起算,苏*全于2002年3月30日才起诉,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苏*全的诉讼请求。法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苏*全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日报社对苏*全名誉权的侵害程度、侵害范围,作出的判决是恰当的,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判决:驳回**日报社再审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1日 23: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名誉权相关文章
  • “超女”张靓颍状告媒体名誉侵权案一审败诉
    曾引起众多媒体关注的超女张靓颍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遭受侵害案,今天上午上海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靓颍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3万元诉讼请求不被支持。2006年7月8日,文汇新民集团出版的《东方早报》第8版刊登记者撰写的署名文章《揭密明星耍大牌××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颍酒店耍客服》,文中副标题为张靓颍:没有总统套房乱叫客房服务,称到沪参加演出的张靓颍某些行为也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痛,还说我要一个总统套房,我的四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由于主办方满足她的要求,她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2006年8月,张靓颍聘请律师起诉《东方早报》,后因该报不具有法人资格又再变更被告为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张靓颍在起诉中说,由记者李懿撰写的文章内容,完全属于捏造,而
    2023-06-07
    137人看过
  • 新闻名誉侵权行为的认定
    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时,首先也要满足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由四个要件组成:1)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由于新闻报道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所产生的名誉侵权行有其特殊性;根据这些特点结合民事侵权行为违法构成的一般要件,可将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重新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此类行为方式分为三种:新闻侮辱行为、新闻诽谤行为、新闻侮辱诽谤行为。新闻侮辱行为指新闻作品中使用了侮辱他人人格的语言,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行为。当然,从法律上判断语言是否具有侮辱性,还应将其放在一定的语言环境背景中方可断定。另外,新闻侮辱行为还容易发生在以下两方面:1、政治上的侮辱。比如把某位党政干部说成是封建社会的钦差大臣,意味其专横跋扈。2、才能上的侮辱。天津作家吴若增诉名誉权受侵害案,涉诉作品嘲讽吴是三脚猫
    2023-06-07
    314人看过
  • 一般新闻侵犯名誉权的理论分析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参政议政,进行舆论监督的基本前提。现代社会中,**传媒是公民舆论集散地和代言人,肩负着舆论监督的任务,是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是**传媒实现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更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大部分涉及新闻媒介侵犯个人名誉权的案件是一种公权和私权的较量。发表在**传媒上的由公民言论所形成的舆论批评和监督是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属于公法范畴,具有宪法权利的优先地位;而名誉权是人身权利,属于私法范畴。我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主要有:(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实施存在,即客观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了贬损,主要包括名誉贬损、精神贬损、财产损失;(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美国普通法意义上的新闻诽谤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诽谤性陈
    2023-06-13
    232人看过
  • 媒体侵犯名誉权败诉之后还可以起诉吗
    媒体侵犯名誉权败诉之后还可以起诉,在起诉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据:(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一、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
    2023-02-27
    205人看过
  • 媒体涉及的名誉权案件定义是什么
    一、公司员工身体病了并辞退了会承担经济补偿吗?看实际情况;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不能辞退的生病员工的规定除职业病属于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的以外,其它任何疾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只明确规定了以下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023-03-29
    77人看过
  • 媒体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媒体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解答如下: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
    2023-03-16
    138人看过
  • 名誉权侵权诉讼时效多长时间以及构成要件
    名誉权侵权诉讼时效时间是三年,当事人一定要在期限内主张自己的责任,一旦经过诉讼时效,义务人就会产生相应的抗辩。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有损害事实,属于违法行为,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一、名誉权诉讼时效多长时间名誉权侵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害名誉权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依据,具有损害事实,才构成侵权责任。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
    2023-07-20
    205人看过
  • 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问题及对策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成为网上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多发区,认为网络空间应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网上活动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通过对近年来网上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总结,把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相关问题及其对策归纳如下:(一)侵权内容的证据保全和认定由于网站的网页总是在不断更新中,BBS和聊天室的内容更是不断滚动更新中。发表在网页、BBS和聊天室的侵权信息可能被更新而代之以其他信息。这样就给原告收集证据和证明加害行为的存在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网页是可以仿制的,即使原告出示具有侵权信息的某家网站的网页备份,被告也可能主张网页是仿制的而否认其侵权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要对其名誉受侵害的事实举证。在网上名誉权侵权纠纷中,由于侵权行为是在网络中进行的,这就需要对大量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网上信息进行固定和保存,但
    2023-04-24
    370人看过
  • 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有哪些
    新闻侵权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有文章的真实程度或者是公正的评讼、准确的报道国家的机关公开文件和职务的行为;名誉权是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侵犯的,而在申请抗辩的时候就一定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来进行处理。一、侵害他人名誉权该如何处理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一般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侵犯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侮辱是使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二、名誉权包括哪些权利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
    2023-04-03
    124人看过
  • 死者名誉权被侵犯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如死者的人格权被侵犯的,其近亲属无论何时知悉侵权事实,其对于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的权利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死者长已矣,生者且珍惜。侵犯死者名誉权有什么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死者近亲属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例如对具有诽谤性的书刊正在发行,有权要求停止发行或予以销毁。应当指出的是,停止侵害还包括防止侵害,即阻止某些即将发表或传播的诽谤性作品,此种请求权的行使对防止损害的发生十分必要。(二)返还。在某些情况下,对尸体名誉的侵害还涉及到对死者身体的损害,死者近亲属得行使返还请求权。有学者认为“公民死之后,其所有的尸体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他人损害以及非法利用该尸体即为侵权。”[即把尸体作为一种特定
    2023-08-17
    315人看过
  • 从一起侵权纠纷案谈公司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
    [案情]甲公司、乙公司均系丙公司(属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在丙公司全部股本金中,甲公司持有股份55%、乙公司持有18.125%。经丙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任命甲公司人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长提名任命甲公司人员为总经理。甲公司至1998年6月30日向丙公司借款达3971万元。1998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价抵偿。乙公司不认可该协议,并要求丙公司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在产权过户后迅速组织评估。2000年3月7日,丙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抵债房产进行评估。4月17日,乙公司代表非控股方主张,甲公司利用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与丙公司进行大量关联交易,甲公司以低值高估的房产作价抵债,侵犯公司利益。因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丙公司称无法起诉甲公司。经丙公司非控股股东特别会议决定,委托乙公司作为非控股股东代表
    2023-06-09
    129人看过
  • 怎么从新闻报道的内容看有无侵犯名誉权
    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事实,若新闻报道有违客观事实,则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其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擅自所作的认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客观事实,是指哪些已经发生或者确定将来发生的事实;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即一事实是另一事实的必然原因或者确定结果。一般而言,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判断标准方能作出认定。当然,任何人均可能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内心确认,但内心确认没有外化以及公开表示前,不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的事实。侵犯名誉权的答辩状内容和格式侵犯名誉权的答辩状的内容有:标题、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事由等。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
    2023-08-17
    288人看过
  • 公司名誉权保护问题涉及哪些法律
    一、公司名誉权保护问题涉及哪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
    2023-05-23
    164人看过
  •  商标侵权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也为3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同样为3年。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 标 侵 权 诉 讼 时 效 从 何 时 开 始 计 算 ?商标侵权诉讼时效是指商标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商标权利受到侵害时,人民法院接受其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期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可能会主张从其商标被侵权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种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是合理的,例如在商标侵权行为发
    2023-09-08
    392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誉权
    词条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名誉权
    相关咨询
    • 新闻媒体名誉权侵权要怎么办?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8-02
      1、如果不是属实,可以要求报社道歉,还可以要求名誉权的赔偿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就是说客观的报道也不属于侵权 2、起诉的主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只起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
    • 新闻媒体的直播是否侵害名誉权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1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诽谤(libel)有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
    • 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媒体侵犯我的名誉权应该如何办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27
      名誉权受损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
    • 名誉权与新闻自由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6
      朋友被人告了,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如何处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构成要素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有着相当大的区别,新闻自由侵害名誉权的法律构成应有:新闻媒体实施了诽谤或侮辱的侵害行为、新闻媒体侵害对象的特定性、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新闻媒体的主观过错。
    • 媒体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9
      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 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