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效力:
---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权利是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核心概念之一,权利的学说也经过法学家们长期反复研究和争论,德国学者萨维尼和文德赛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即意思为权利的基础(意思说)。耶林继而认为,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即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上述二种观点,认为权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这是目前对权利这个基本概念通行的学说。这个权利的概念可以说只是一个开放式概念或者说是一个框架概念。
根据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一个有效完整的权利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特定利益,一是法律之力。如举买卖契约为例,买受人得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得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此处的标的物、价款即为特定利益。所谓请求即为法律之力,这种法律之力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这种力量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即法律之力是由法律所赋予,其行使须有法律上的依据,非得由当事人恣意行使,否则便构成权利滥用,应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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