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另一类则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所谓执行不能,就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律师补充: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均属于执行不能终结执行的情形。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给予司法救助。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即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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