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呈现三大新趋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52:56 224 人看过

政府立法完善,互联网式监管方式被广泛采纳

长期以来,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律缺失,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将通过完善立法方式加强网上交易中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比如,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组织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还将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了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除此之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在不断出台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监管方式上,政府经过长期探索总结,逐渐意识到以网管网的重要性,对互联网采用网络化的监管方式已被广泛采纳,并在全国各地取得良好效果,比如浙江省工商局的浙江省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重庆市工商局的电子商务监管服务网、深圳市工商局打造的深圳市电子商务市场网络监管平台及北京工商机关正努力建设中的电子商务监控平台等系统。网络化的监管方式摒弃了传统监管方式中的诸多缺陷,适应了互联网快捷、高效的特征,整合了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多种功能,不仅有利于消费者及时投诉举报,有利于政府对电子商务企业有效监管,而且有利于更加全面、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企业主动推动行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阿里巴巴、腾讯等国内领军电子商务企业,相继展开行动,担负起引领行业发展、树立行业规则的责任。如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了专门的研究中心,提出了互联网时代的新商业文明,致力于电子商务时代的网商、网货、网规制定和研究,淘宝网还推出全网消保计划,并将2010年确定为消费者年,积极推进网上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腾讯拍拍网也推出了诚信保证计划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有效规范和解决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格式合同不合理条款问题,拍拍网与网上交易保障中心(315online.com.cn)联合发布了2009网上交易服务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吸引了国内数十家电子商务企业的广泛参与。以上趋势说明,行业企业认识到电子商务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主动采取行动,通过建立行规,规范行业的发展。

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用明显

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整个电子商务发展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因为其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如网上交易保障中心(www.315onlie.com.cn),它是接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北京电子商务协会领导的国内唯一一家权威的第三方网上交易保障机构,该中心自成立至今4年来一直坚持致力于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消费者打造国内权威的安全网购门户,并先后推出了包括企业交易保障认证、消费者投诉举报、在线纠纷解决、交易保障先行赔付等在线保障服务,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已有包括新浪商城、当当网、卓越网、易趣、京东商城、乐友网、凡客诚品、红孩子、5173等在内的25类近400家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网站与保障中心建立合作,共同为消费者提供有保障的安全网购服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3: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就业呈现多元化趋势
    一项最新社会调查表明,中国城市居民二十年前约有九成以上靠国家安排就业,现在不足四成。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居民就业已呈现多元化趋势。调查显示,没换过工作的市民的比例为52%,没换过工种的市民比例为33%。从得到工作的途径看,国家安排、安置的人员仍然占据首位。达到38%。自谋职业居第二位,占30%。通过亲属、朋友介绍等社会渠道参加工作的占第三位,为22%。调查表明,收入的多少是市民择业的决定因素。有55%的人把"高收入"作为择业的首选。从选择职业的单位类型上看,事业单位被广泛看好,有51%愿意在这种单位就业,主要原因是这类单位不仅待遇好,而且相对稳定。从愿意选择企业单位的经济性质看,固有企业已不再是首选,取而代之的是外资及合资企业,占42%。愿去私营企业的人占22%,比以前虽有效大提高,提仍停留在未位,主要原因是担心这种单位待遇低、人员流动性大、制度不健
    2023-06-05
    353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
    2023-06-07
    221人看过
  • 非关税措施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非关税措施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以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为基础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壁垒,其在各种非关税措施中的比例已上升到60%,甚至高达80%;在美国、日本和欧盟市场,以环境、健康和安全为重点的非关税措施占非关税措施使用量的70%~80%,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40%的最不发达国家出口受到非关税壁垒的冲击目前,在中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的限制迅速增加,贸易救济措施仍然是影响出口的主要贸易壁垒,而知识产权也成为制约出口的新因素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壁垒形式,非关税措施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不断改变其表现形式,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我国外贸地位迅速提高的背景下,出口日益受到他国的关注和制约,贸易矛盾和摩擦突出。如何积极应对和合理运用非关税措施,努力改善外部环境,是当前和未来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迫切问题。非关税措施的新发展在国际贸易中,非
    2023-05-07
    464人看过
  • 遭遇网上交易陷阱应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与卖方进行协商、交涉。根据交易时对方提供的联系电话、方式或者交易平台提供的联系资料与卖方进行交涉。有时候,一定的压力会迫使卖方履行其义务。(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其中,从2004年12月起,北京、上海、香港和澳门4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开通了消费投诉“直通车”,消费者在4地任何一个地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权益侵害时,都可向当地或居所地消委会(消协)进行投诉,由双方消委会(消协)共同调解处理。这将更方便网上消费者的维权。(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比如在网上交易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或假冒商标的,可依法向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四)根据与交易方交易时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可向对方所在地或者约定的交货地法院起诉。约定的交货地与事实交货地不符的,可在实际交货地法院起诉。(六)涉嫌诈骗
    2023-04-21
    239人看过
  •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保护
    完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消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2、实现全国消协(消保委)联动机制。中消协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消费者所在地的消保委和被投诉企业所在地的消保委,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再将处理结果反馈到网上投诉中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确立和完善网上购物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在鼓励网上购物发展的前提下,
    2023-05-01
    301人看过
  •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新消息
    当消费者受到无良商家欺诈时,可主张如下赔偿:一、消费者可主张的最新赔偿标准(一)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还需要额外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额外赔偿不足五百元,额外赔偿为五百元。(二)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医疗费、治疗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并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三)价款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新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四)产品缺陷赔偿《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
    2023-06-07
    173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离婚人数总体呈现什么趋势?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28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离婚率也是以年离婚人数作分子除以年平均人口,其由来可追寻至“民政部关于印发《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的函”(1988民综函第247号)。据该函记载,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婚姻管理司曾于1988年8月召开了由15名统计、法律、婚姻、人口专家参加的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会,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部领导批准”后确定:为了便于计算,易采集数据,与国际取得一致,在进行离婚统计和对
    •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4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做法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下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花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丧命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限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
    •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
    • 个人交易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2
      早期,消费者保护权益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2张)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
    • 青少年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31
      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是心理上的不稳定性。青少年处于少年期、青年初期阶段,神经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当面临恋爱、婚姻、升学、就业、交际等实际问题时,产生了一些自我满足的需要,如与异性接触的需要、满足自尊心的需要、好奇和求知的需要等等,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就容易陷入青春危机。如果在某些方面出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