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11:07 167 人看过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4]215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4]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并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另设立专家库。此复。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7: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职业病相关文章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小金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审计署办公厅发布日期:1999-10-25执行日期:1999-10-25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小金库”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审发〔1999〕1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对于“小金库”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罚,目前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执行。国办发〔1995〕29号文件中规定的自查,是针对当时的特定情况作出的规定。与审计有关的自查,一般是指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自行开展的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被审计过程中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属于自查,只属于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
    2023-04-24
    102人看过
  • 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复(1999)9号黑龙江省司法厅:你厅1999年7月28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王兴诉哈尔滨市司法局行政诉讼案相关问题的请示》(黑司发(1999ぉ39号ぉ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律师申请在其户籍地以外市、县的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应当符合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二、《律师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是指:律师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可以到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县以上的地区履行职责;不应理解为注册地不受限制。三、各省(区、市ぉ司法厅(局ぉ可以根据律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此复1999年8月31日
    2023-04-24
    437人看过
  • 劳动部、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最近接到云南、湖南等省劳动、卫生厅(局)的来函,反映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如何评定工资等级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对此问题,经过我们共同研究,既考虑到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实际问题,又考虑到与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后的工资平衡关系,我们的意见,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仍然应该按照一九五八年原国务院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等问题的综合答复》和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三日原国务院人事局与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以后评定正式工资级别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评定工资。即:高级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修业三年以上的,一般的应该评定为“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十九级,表现好的,也可以定为十八级;修业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一般的应该定为二十级,表现好的,也可以定为十九级。卫生部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63)
    2023-04-22
    452人看过
  •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厅发布文号:闽卫法监函[2009]111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清当前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我省的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的形势,要以张-海超职业病诊断事件为鉴,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二、统筹现有资源,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各地要统筹现有资源,加快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2010年5月底前,确保我省每个市(地)至少有2家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
    2023-05-03
    457人看过
  •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程序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
    2023-04-22
    226人看过
  • 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1)、申请人及申请时效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2023-03-26
    26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业病
    词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职业病
    相关咨询
    • 关于职业病的诊断要点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3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下列资料: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的书面材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 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3
      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 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9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 关于职工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的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5
      一般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多久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对于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确认为工伤后,根据治疗情况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如果伤情稳定,治疗已终结的,马上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按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伤残鉴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59条关于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4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