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刑事二审能发回重审吗
刑事二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发回重审,但存在相关限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可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原审人民法院就该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二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又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据本法第238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回避制度等,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二审与一审的联系和区别
二审和一审有何联系:1、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是对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行政争议、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同一案件的审判。第一审案件是第二审案件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第一审程序就不会发生,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第二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发展和保障。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围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争议,第二审程序中除了继续上述争讼外,还直接就一审裁判的正确与否进行审理。通过第二审程序,不仅可以纠正第一审程序中的错误,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而且还解决第一审程序未能解决但应该解决的某些问题。3、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服务于同一目的,即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审和一审有何区别: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5、裁判方式不同。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三、公民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代位遗嘱吗
公民可以撤销或变更自己的遗嘱。遗嘱的变更、撤销方法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二)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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