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具体适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9:30:10 143 人看过

(1)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立前提就是必须要有商业秘密保护,如没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条款就缺乏设立的依据,那么即算有约定也是无效的。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成立一般要符合几个条件: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的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因保护商业秘密而采取的具体措施竞业限制条款才是合法有效的。

(2)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范围应当是合法的,并且是合理的。

竞业限制就是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择业自由权,所以不能无限制的任意的行使,否则其违反宪法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必然导致无效的结果,故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主体应当是严格限制的。一般情况下,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而不能是不加区别的全体员工。

(3)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该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企业的竞争性行业或者竞争性业务范围;二是企业的业务区域范围,虽说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时代已经到来,但是企业的竞争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域的限制。所以这两方面范围应当是明确的有限制的,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

(4)竞业限制的时间约定,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及经营利益,维持其竞争优势。而商业秘密及经营利益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是有时限的。因此约定竞业禁止时限就有了重要的意义。具体约定的限制时间需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行业不同,企业所在的区域不同,行业的发展、技术更新的时间不同而具体分析,确认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度。根据现有规定,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3年。

(5)竞业限制的合理补偿,这是竞业限制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体现了公平和对等的基本原则,这也成为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生效的基本要件之一。实际上竞业限制就是通过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限制,来调整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模式,显然已经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常情况下的利益获取,同样因劳动者未竞争性行为,企业可能现实地或潜在地从中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从公平和对等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以适当弥补劳动者的损失。所以如果企业没有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那么该协议将难以产生法律约束力

(6)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企业和劳动者一旦构成竞业限制违约,都将会产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承担的方式是有区别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在违约时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事项。但是该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也要参考劳动者上一年度收入合理确定,否则法院可以判决予加以调整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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