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一、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有哪些
新债务人的责任程度不同: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法律关系,成为新债务人,但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转让的第三人,即债务受让人,应当独立向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因债务合法转让原债务人的责任被免除,债权人必须要求新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务转移必须由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一致。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法律关系,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民间借贷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债务转移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1)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发生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应当由第三人而非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
2、抗辩权随之转移。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的原因,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第三人可以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第三人还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值得注意的是,债务承担是一种无因行为,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合同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当然,如果从债务是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证债务往往从属于原债务人自身,不当然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重新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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