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是几年
申请强制执行具有期限约束性,这一期限即为两年。在当事人启动申请执行程序后,若遭遇时效的中止或中断的情况,便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进行处理。而计算期间则从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的最末一日开始,涉及到分期履行的情形下,则具体从每一次的义务履行期限的末尾之日开始。倘若法律文书并未明确规定义务履行期限,那么就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恢复执行需要哪些手续材料
关于请求恢复执行的相关资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申请文件——《恢复执行申请书》,其次是与之配套的具体执行依据如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司法文书,紧接着是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终结文书作为有力支撑,此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对于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描述以便法院进行核查,待法院通过严格审核之后,若认定可以恢复执行,将依法对此前被执行人名下的各项财产进行转移、扣押甚至强制征收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是几年”,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要受 执行期限限制吗
354人看过
-
执行和解后申请恢复执行法定期限是什么?
378人看过
-
是否可以申请延长强制执行的恢复期限
102人看过
-
强制执行的恢复申请是否有申请次数限制
466人看过
-
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几天会受理
193人看过
-
强制执行恢复申请几天内采取执行措施
152人看过
-
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申请恢复执行申请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5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
超过两年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案件,还能申请恢复执行?应该怎么办?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0判决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有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限,如果你当时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果没有,则要考虑时效中止中断的问题。 一、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没有主张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或者法院对执行时效进行释明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理由的,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也没有发现该执行案件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但主张或提出了执行时
-
申请恢复执行要交执行费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18申请恢复执行不需要缴纳执行费用。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批准恢复执行申请的条件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3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市xx路xx号。 被申请人xxx,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市xx路xx号。 申请执行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并要求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事实理由: ———此致 ————区人民法院